离婚后对方藏匿未成年子女不让探望,另一方怎么办
在当代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的子女抚养与探视问题日益突出。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依法享有的与子女会面、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双方的亲情联系,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网友咨询: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判给她抚养。最近她突然搬家不告诉我新地址,还把孩子转学了,我完全联系不上孩子。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1、收集证据。保存所有能证明您与前妻关于子女抚养约定的文件(如离婚协议、判决书),以及您尝试联系子女的记录(短信、通话记录等)。
2、探望权属于法定的民事权利,不让探视孩子的,可先与对方协商。
3、如果协商无果,您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请求法院明确您的探望方式和频率。
4、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另一方作为探望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法院接到申请后,首先是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及其家长予以配合,比如送到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与探视权人见面。如果其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5、如果对方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可依据规定,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但需注意,法院对此类请求审查严格,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前抚养安排已对子女造成实质性伤害。
律师补充: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