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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遗嘱怎么认定效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遗嘱的订立和修改较为常见,而遗嘱中出现修改痕迹时,其效力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修改遗嘱怎么认定效力

  1、对于自书遗嘱而言,遗嘱人可以自行修改遗嘱内容,但修改后需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如果自书遗嘱的修改痕迹是遗嘱人本人所为,且在修改部分有其签名和日期,能够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修改是有效的,遗嘱整体依然有效。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修改时,除了遗嘱人需确认修改内容外,还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要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

  3、公证遗嘱的修改则必须通过重新办理公证的方式进行,自行在原公证遗嘱上修改的,修改部分无效。

  4、如果遗嘱的修改痕迹并非遗嘱人本人所为,或者不符合相应遗嘱类型的修改要求,那么修改部分可能无效。

  二、被篡改过的遗嘱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非遗嘱人本人篡改的,篡改部分无效;全部篡改且无法还原原内容的,整个遗嘱无效。

  法律意义上的“篡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施主体为遗嘱人以外的第三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二是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修改遗嘱会改变遗产分配结果,仍积极实施修改行为;三是客观上实施了修改遗嘱核心内容的行为(如变更继承人、调整遗产分配比例、增减遗产范围等)。

  三、修改遗嘱怎样才有效

  修改遗嘱要有效,需满足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要件。实质要件上,立遗嘱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

  形式方面,不同遗嘱形式有不同要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才可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