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三”后,获赠的财产还需要返还吗
现如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予给第三者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网友咨询:
“被小三”后,获赠的财产还需要返还吗?
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系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向第三者给付财产,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应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赠与合同方面,虽然赠与行为通常是基于赠与人的自愿,但这种自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当赠与行为涉及到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如侵犯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时,该赠与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即使受赠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赠与,一旦赠与行为被判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补充: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