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身背7条人命、潜逃20年的“女魔”劳荣枝落网了,会判死刑吗?

时间:2019-12-03 05:31:42

  最近,网民们在2017-2019年刷了他们的屏幕

  仅仅在两年内,变化就如此巨大。

  20年后呢?

  最近,那些失去了七条生命并潜逃了20年的人

  “女恶魔”老容止

  摔倒。网。!

  许多人从未听说过这个名字。

  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

   她的名字广为人知。

  案件回顾

   1999年7月23日,合肥发生一起持枪劫持人质案,震惊全国。

   绑架者被包围后,持枪者拿出枪,警察和匪徒拔出枪互相射击。 最后,绑匪被抓住,右腿骨折了。 绑匪摔倒时,手里仍紧握着手枪。

   合肥警方的电视节目《警察之窗》(Police Window)跟踪采访了整个调查过程,记录了惊心动魄的拍摄过程。

   绑架者的名字是诺温 自1996年以来,诺文和他的女朋友老容止(女,1974年出生)在南昌、广州、温州、南宁、合肥等地犯罪。

   老容止用色相诱惑了一个看起来像有一个富裕家庭的男人。在他骗他租下房子后,他用枪、刀子、绑架勒索、抢劫和其他手段来抢劫钱财。他前后残忍地杀害了7个人。

   1999年12月28日,挪威被处决 然而,他的女朋友老容止已经逃亡20年了。

  然而,由于老容止

  潜逃20年后,现在

  她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01超过“20年追诉期” 不再追究?

   一些网民认为,如果他们违反了死刑,20多年没有被起诉,他们将不会再被起诉。

  如果老容止潜逃20多年,他能逃脱法律的严厉惩罚吗?

      律师解释,根据《刑法》:

   如果法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20年后将不会起诉。

   “这部法律之后还有一个补充,即如果二十年后认为有必要起诉,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律师解释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律师表示:

   老挝容止的同谋诺琳于1999年7月23日被警方抓获,并于1999年12月28日被处决。

  老挝容止已经被立案调查,并被列入当时警方的逮捕名单。

  根据《刑法》: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既然这样 对老挝容止的审判将不再受到追溯期的限制。即使犯罪20年过去了,检察机关仍然可以依法起诉他。

   律师指出,只有在有自首、立功等减刑情节的情况下,减刑才会依法进行,不会因潜逃期限而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无论老挝容止是否潜逃了20多年,她仍将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新法律还是旧法律?

   老挝容止潜逃已经有20年了。在此期间,中国于2017年修订了《刑法》

  如果要审判老挝容止的罪行,将参照原来的刑法还是新的刑法?

   律师解释说,在我国,“法律不溯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 “用通俗的话说,就是 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约束过去的行为。”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一般要 “从旧兼从轻”为原则。

   也就是说,新法律生效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应根据旧法律处理,但如果新法律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则应根据新法律处理。

   “因此,原则上,此案应根据老挝容止上次犯罪时生效的法律进行审判。 " 律师也表示。

   通过将犯罪时适用的1997年《刑法修正案》与当前的《2017年刑法修正案》进行比较,新旧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的规定没有改变。

   绑架罪的处罚进一步细化,增加了两起情节轻微、被绑架者受重伤的案件。 然而,对造成死亡的处罚属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范围。 ”律师解释道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老容止的帮凶诺丽英来说,也是同一年。 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被判处死刑。

   律师们表示,对老挝容止的定罪和判刑仍需要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做出最终判决。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