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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央严禁强拆:私房被侵犯,人身受威胁,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9-11-24 10:30:20

   “风能可以进入,雨水可以进入,国王不能进入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我国基本法《宪法》规定的。 然而,在拆迁中,公民最重要的财产和房屋往往被肆意侵犯。

   强制拆迁对许多被拆迁人来说是挥之不去的阴霾。 在强制拆迁的情况下,不仅家庭财产会损失,而且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事实上,该州早就下令禁止强行驱逐。 但是,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或人员利用老百姓法律知识的不足进行违法拆迁,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有许多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禁止强制拆迁,因此本文将对大量被拆迁人进行梳理,希望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国务院及各部委通知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通知,通知指出:“我们必须力所能及,严格禁止大规模拆迁和建设,不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得进行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2006年3月15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声明:“认真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以“集体搬迁”、“突击搬迁”等残忍手段强行拆迁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1年1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农村建设中严格执行的通知》规定:“为防止破坏传统农村文化、地方风俗、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严禁拆除大型建筑和坚固建筑。"

   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 威胁或突袭、“集体惩罚”强制征地拆迁,以及《条例》颁布后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等。 对不服从命令、不准服从命令的,对非法利用警察参与征地拆迁的,对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不制止、隐瞒、举报征地拆迁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官员和商人相互勾结,买卖权力和金钱。一个案子应该毫无保留地被发现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强制执行征地拆迁引发严重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必须严格立案审查。

   第3条规定,凡涉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地拆迁的案件,除非被执行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否则不予受理。当事人对有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先行执行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提前执行,必须报上级法院批准。

  国务院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人强行、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 中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都做了专章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

   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合法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和《刑法》相应规定了公民合法财产被破坏时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个被拆迁人,他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国家的拆迁政策,并具有法律意识。当面临不公平待遇时,他可以依靠合法的武器合法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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