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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南京溺死脑瘫女童案,法院这样宣判!

时间:2019-11-01 13:02:36

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江宁溺水女童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士嵩被告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杨继祥被告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审判发现,2009年被告杨继祥与妻子张某结婚,并于2010年11月生下受害者杨牟轩。 杨慕轩出生后患有新生儿肺炎和缺氧缺血性脑病。他去芜湖妇幼保健院、芜湖第一医院和南京儿童医院就医。他先后被诊断为中枢协调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杨慕萱因智力低下、不能自理、不能独立行走和进食而被评为二级智力残疾。相关医学专家认为,杨慕轩的病情经过特殊康复治疗后可以部分好转,但无法治愈。她需要有人一辈子照顾她。 在对待杨轩的过程中,杨继祥和张某发生了冲突。2012年10月,杨继祥和妻子达成协议离婚,同意杨继祥抚养杨继祥 2013年初,杨继祥的母亲郭某(受害者的祖母)将牟阳宣带回淮安独自抚养她。 2015年,郭敬明获得了CDPF的财政支持,并对杨致远进行了一期康复治疗。 2018年5月底,郭被发现患有癌症。 杨继祥担心郭生病后无法照顾杨轩,于2018年6月23日晚将杨轩送到被告杨士嵩(受害者的祖父),要求杨士嵩照顾杨轩。杨士嵩明确拒绝并提出将杨轩扔进河里淹死。杨继祥没有反对。杨士嵩带路,杨继祥开车送杨宣石到江宁区湖墅街句容河河道,杨士嵩将杨轩推入水中,杨致远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士嵩和杨继祥溺死智障受害者,以逃避其监护和照料义务,两人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两个人被告犯罪动机自私,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环境恶劣。 杨士嵩被绳之以法后,他如实陈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他很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杨继祥被绳之以法后,他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尽管他对自己的犯罪目的和行为支吾搪塞,但他仍然能够在法庭上承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他应被视为构成供认,并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保护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和谐友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刑后,采访案件的主审法官

问:杨士嵩,a 被告人和他辩护人声称,杨士嵩是出于无助而实施谋杀的,故意杀人的情节相对较轻。惩罚可以减轻吗?法院能减轻处罚吗?

回答: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杨际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杨世松亦有一定的务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抚养、照顾杨某璇的能力,在杨某璇出生后,杨际响等虽带杨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抚养义务,但自郭某将杨某璇带至淮安独自抚养后,杨际响除给付1万余元外,并未尽到其他抚养、照顾义务;杨世松长期在外打工,对杨某璇亦无抚养、照顾行为。因实际抚养人郭某患重病无法继续照顾杨某璇,杨世松面对家庭出现的重大变故,以长期在外务工为由,怠于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家庭义务和责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间,杨世松未予照料,在子女请求杨世松帮助照顾杨某璇时,杨世松非但予以拒绝,还主动提出将杨某璇溺死,故其并非因经济压力等原因杀人,而系为逃避家庭责任而主动杀害被害人。杨某璇身患残疾,为医治、照料杨某璇其家庭确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该情况不能作为逃避家庭义务和责任的理由,更不能作为杀害被害人的借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 残疾儿童应该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同情、更多关怀和关爱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遗弃残疾人,特别是依法有义务抚养和照顾残疾人的主体。他们更有义务以爱和责任照顾残疾人,以尽量减少残疾人身体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碍和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个人被告逃避法律义务,无视法律,无视生命,淹死自己的孩子,致使祖国的花朵被毁,第二个人被告残忍地故意杀人。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规定的轻微故意杀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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