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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用自首的几种情形

时间:2019-11-01 12:36:39

根据我国刑法,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从事特殊运输等不同类型。 从司法实践来看,该罪主要是酒后驾车。 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问题是涉嫌酒后驾车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申请自首。 提交人认为,如果相关情况符合自首的法律要求,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首先,由于交通事故警报,交通警察在例行询问中如实描述了酒后驾车。

具体来说,首先,醉酒司机自己在事故之后报警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交通肇事的自首规定来看,仅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在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人员,应视为“自首”。它没有规定事故的细节在报告时必须清楚,因此它们不应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二,在事故发生后,其他人会报警。 如果犯罪人知道有人已经报警并仍在现场等候,并在随后的例行询问中如实坦白了他的酒后驾驶行为,他可能会酌情受到较轻的处罚。 原因是演员的自动投案符合“意见”中“在现场等待,知道别人会报警”的情况 虽然其他人报警的内容可能针对事故本身,但酒后驾驶与事故密切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以下简称《解释》),如实坦白的其他犯罪事实与法律(以下简称《解释》)司法机关已经认定的犯罪密切相关,应当认定为同一犯罪。 同时,行为人是否符合向警方自首的条件,应根据其在日常讯问中的具体行为来确定。 犯罪嫌疑人在交警部门发现酒后驾车事实前如实供认或者在例行询问前自愿供认没有一定证据的,视为自首。 相反,如果犯罪人在例行讯问中否认其饮酒情况,并且只有在交通警察通过呼吸测试等手段获得确凿证据后才承认。,那么就不能认为他已经向警方自首。

第二,交警在设岗和调查过程中发现,并通过电话传唤,如实陈述,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一种观点认为,《解释》的规定不能机械地适用于这种情况。 根据此类犯罪的处理特点,几乎没有发现犯罪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如果适用《解释》的所有规定,可能会导致滥用自首。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被视为自愿投降。 因为它属于《解释》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或者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自首 “电话传唤不是强制措施,在接到电话后,肇事者自愿去交警部门接受治疗,应认定为自首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从公安机关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程序来看,立案侦查前抽血检查是很常见的。两者之间可能有时间差。然而,处理程序造成的时间差不应成为否认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的理由。 同样,危险驾驶罪的高发生率可能导致被确定为自首的案件数量增加,这不能作为拒绝交出犯罪嫌疑人的借口。

第三,交通肇事被捕后逃跑,并在交警有证据证明他酒后驾车前如实供认。

这种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交通肇事构成了单独的犯罪 如果相关行为可构成交通肇事,尽管有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应合并处罚若干罪行,但这类案件目前仍仅被视为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情节。 当醉酒驾驶仅被用作量刑情节时,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仍然是交通肇事犯罪,醉酒驾驶的供认只能被认定为供认。

另一个是交通肇事不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机关仅出于处理交通事故,其线索仅限于事故 犯罪行为人在侦查机关对其醉酒驾驶有合理怀疑或者采取送其去医院抽血等措施之前,自愿、如实承认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于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犯罪,视为自首。

综上所述,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也适用自首情节的有关规定 在具体量刑中,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案件涉及的其他因素,可以综合考虑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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