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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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2:24:22
只要涉及寻衅滋事,我们可能首先会想到一群凶残的“歹徒”,拿着棍子,任意殴打和恐吓他人,任意破坏和占有公共或个人财产。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自己的手段获得办案机关的批准,实施一系列“合法合理”的维权行为。 因为我觉得我不自觉地超出了“法律”和“应有的底线”的范围是合理和合法的 最后,它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所谓的“维权”没有成功,而是变成了“犯罪” 在实践中,经常会看到一些当事人对办案机关的办案结果不满意,当他们激动时,他们不关心任何严重的后果或任何法律后果,一时冲动造成巨大的灾难。 当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感到不安是人的本性,但维护其权利的先决条件是遵守法律和议事规则。
为了追求“满意的结果”,他们不应该忘记一切,忽视法律规则,这样他们就可以犯罪。
如果遇到困难或冲突,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渠道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无论案件的哪个方面发生争议,对处理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都可以通过复议、复核、调解、仲裁、诉讼、申诉、再审等程序进行处理。 没有必要因为一时失去理智而过度行动,事后往往会后悔。 寻衅滋事需要注意的构成要件必须是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等情形。属于寻衅滋事的鉴定范畴。 对于寻衅滋事的轻微无害行为,只能作为其他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扩展知识:
理论上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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