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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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2:20:01
裁判的要点
一.在刑事的案件中,虽然犯罪人因非法集资罪受到调查刑事但民事法律关系仍应根据民事证据和相关规定法律确定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明显代理的,单位应当是贷款合同的相对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二.刑事虽然本案已下令归还,但贷款人仍可根据贷款合同要求其他主体全额归还本金和利息。刑事如果实际恢复原状,判决确定的恢复原状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扣除。
案例摘要
一、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许家生以盛源江西分公司的名义多次向肖伟借款,共计2.699亿元。公司印章贴在借据上。
二是肖伟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源公司和盛源江西分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金2.699亿元,并支付利息
三、金华公安通知江西省高级法院,许家生涉嫌集资诈骗,要求江西省高级法院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江西省高级法院没有批准金华市公安部门的移送审查申请,并作出一审判决。
四、盛源公司、盛源江西分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以原审判事实不清、当事人缺席为由裁定原判决,发回重审
五、江西省高级法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江西省高级法院认为,由于刑事判决认定徐家生以盛源江西分公司名义借款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因此刑事责任认定影响了民事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因此徐家生被认定为责任主体。 同时,由于刑事裁判判定肖伟损失赔偿金额为1.86116亿元,民事案件中要求许家生对剩余本金8378.4万元及全部贷款利息损失2.699亿元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肖伟向最高法院上诉,请求支持他最初的上诉 最高法院支持肖伟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减免盛源公司和盛源江西分公司全部2.699亿元本息的还款。
裁判员的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其一,韦晓与晟元江西分公司是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其二, 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
一、关于肖伟与江西分公司是否建立贷款合同 最高法院认为,许家生与盛源公司以内部合同的形式建立了关联关系。对外,他多次以盛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名义向肖伟借钱,这足以使肖伟相信,他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盛源江西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明显的代理。 虽然案涉生效判决认定本案借款系徐谷生假冒晟元江西分公司名义骗取,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徐谷生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公司的行为,仍应当依据民事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徐谷生的行为在刑事上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其在民事上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定并不冲突。
第二,关于刑事判决赔偿责任是否排除当事人的民事请求权的问题 江西省高等法院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刑事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并未将被害人排除在目标之外 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未禁止被害人针对被告以外的财产非法占有和处置受害人的财产"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而, 刑事命令归还的决定不排除双方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民事权利,但刑事案被告个人和该案中确定的非法占有和处置的财产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肖伟不得对许家生被责令退还的部分提起民事诉讼,但可以对其他负有民事责任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超过赔偿金额的本息,肖伟可以向包括许家声在内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法院二审对上述观点予以认可,同时认为,刑事判决中认定的还款数额未包括借款利息,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保护。因此,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承担2699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的清偿责任。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款如果发生实际退赔,可以在本案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中予以抵扣,属于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的问题。
实践经验总结
1.在交叉学科案件中,由于刑法和民法有不同的目标和职能、规定和证据标准,民事案件中确认的事实不一定与刑事中的事实相同 该行为被调查为刑事对刑事的责任,这与确定法律民事后果不冲突。
2.关于刑事命令归还的决定是否排除了双方在交叉纪律案件中的民事索赔的问题 首先,应该判断刑事案和民事案是否基于相同的事实。
基于同样的事实,对于刑事判决中处理过的部分,当事人不得在民事诉讼中再次对同一主体主张权利,否则将会出现重复处理问题,导致重复执行等问题。
如果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是基于“相同的事实”,那么民事程序独立于刑事案件,贷款人可以根据合同主张权利。 典型情况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签订贷款合同从事公务。如果合同构成明显的代理,法人应承担民事法律;个人行为同时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主体与民事行为主体不同,贷款人可以根据贷款合同向单位要求偿还本息。 此外,如果主合同债务人涉嫌犯罪刑事,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则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也属于这一类别。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行为实施主体,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亲属,这一事实一般可以被认为是"同一事实";只有当民事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也是构成刑事罪行的基本事实时,基本事实才是“相同的事实”。
3.刑事虽然在程序中已经决定恢复原状,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就这一部分而言,受害者不得向犯罪人要求赔偿,但可根据合同向其他民事主体要求权利。 刑事程序已经决定恢复原状,而且实际上已经进行了赔偿,但是如果恢复原状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受害者可以就不足部分对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处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非法从公众那里吸收的资金是非法收入。 用吸收的资金支付给筹资参与人的利息、股息和其他收益,以及支付给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的代理费、便利费、回扣费、佣金和其他费用,应当依法收回。 如果募集资金参与人的本金尚未返还,所支付的返还可以作为本金。
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化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移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
(一)其他人知道是上述资金和财产收到的;
(二)他人免费获得上述资金和财产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获得上述资金和财产的;
(四)上述资金和他人财产来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
(五)依法应当追回的其他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易折旧和保管、维修费用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出售、拍卖 所得由扣押、扣押和冻结机关保管,并在诉讼结束后一并处置。
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一般应当在诉讼结束后返还给募捐参与人。 涉案财产未全部返还的,应当按照募集人募集资金的比例返还。
七、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查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发现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事实相同,或者申请执行的财产属于案件所涉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判决书的“法院意见”部分就这一问题发表的声明: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韦晓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徐谷生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实质是刑事判决责令退赔是否排斥当事人民事请求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对象是“被告人”,民事诉讼针对的是“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并未禁止“被害人”针对“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未禁止“被害人”针对刑事裁判中确定的“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之外还存在的其他财产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 刑事命令归还的决定不排除双方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民事权利,但刑事案被告个人和该案中确定的非法占有和处置的财产除外。
首先,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在徐家生刑事一案中,肖伟没有得到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就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责令退赔部分,韦晓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得向徐谷生再提出民事诉讼,但韦晓仍然有权利在经过退赔未能弥补损失时,向其他负有民事责任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本案是一个跨领域民事案件刑事。由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在性质、证据标准、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上存在差异,民事纠纷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分别审理 本案中,韦晓在出借资金时,出借对象明确,即晟元江西分公司;徐谷生时为该公司负责人,且在借条上加盖了该公司印章,从形式要件上,可以认定借款行为发生在韦晓与晟元江西分公司之间,因此韦晓有权根据借款合同,向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在许家声刑事案的判决中,浙江省两级法院认定肖伟损失1.86116亿元,即刑事许家声在犯罪中非法占有和处分的财产金额为1.86116亿元,但肖伟欠法院的债务包括贷款本金2.699亿元及其利息。对于超过刑事的损失,肖伟有权依法对许家生等民事主体提起另一项民事诉讼 因此,根据本案审理结果刑事和肖伟诉讼请求的内容,原审法院增加了徐家生为本案当事人,盛源江西分公司和盛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被告,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二审法院认为: 由于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金额不包括贷款利息,作为私人贷款的贷方,它声称贷款利息符合法律的要求,应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本案还款数额仍应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认定。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款如果发生实际退赔,可以在本案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中予以抵扣,属于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的问题。晟元公司及晟元江西分公司主张应按刑事判决认定的退赔数作为本案欠款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肖伟盛源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法字第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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