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1 12:19:09
2018年3月,安徽庐江县中医院的病人许胜从医院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 其取保候审期间到庐江县检察院接受讯问,离开时又将停在该院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同年8月,庐江县法院对许胜涉嫌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并未判处许胜监禁。 庐江县检察院在在收到一审判决后, 认定被告徐盛主观恶性程度较深,无悔改迹象,社会危险性较大。因此,它不应适用非监禁处罚,并提出了抗议。
合肥市检察院支持庐江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增加了抗诉理由。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自首不当,应当依法修改。此后,本案中的抗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修改。 2019年7月23日,本案在该市作为抗诉成功的经典案例推出。
偷窃不后悔
偷一辆车去检察院
2018年3月12日,徐盛在庐江县中医院楼下看到一辆全新的电池车,非常感动。 考虑到他的电池车太坏了,他利用人们的疏忽把电池车推到了另一个停车位。然后他躲在一边看了半个多小时。当没人来找电池车时,他很快骑着电池车回家了。
第二天一大早,电瓶车的主人李某发现车被偷就报警了。警方获得了视频记录,证实住院病人徐升涉嫌犯下重大罪行。 为了安全起见,警方要求徐升病房的护士通过监控录像确认徐升的身份。之后,徐升如实供认了在县公安局鹿城派出所偷电瓶车的犯罪事实。 经过价格评估,被盗电池车价值2580元。 庐江县公安局找回了被盗的电池车,并将其归还给受害者。与此同时,许胜被保释候审。
同年5月22日,该案移交庐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传唤许胜到法院对盗窃电动车进行审讯和核实。 谁知道呢。 其在讯问结束离开检察院时,发现停在检察院内的一辆两轮电动车未上锁,见四下无人,他又将该车骑走。车主苏某发现车不见后,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车被许胜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890元。
一审判决不包括监禁。
社会危害仍然存在。
案件经审查后,庐江县检察院以盗窃嫌疑起诉徐升/[被告。 一审判决认定许胜盗窃了价值447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 鉴于他已经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赃物已经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而且被告人们已经从被害人那里得到了一些了解,因此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六个月的管制,罚款5000元。
在收到一审判决后, 庐江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盗窃,足见其主观恶性较深,无悔改表现,社会危险性较大。对许胜判处管制六个月,未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此,庐江县检察院就此案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合肥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审查了该案的所有档案和“抗诉意见”。他还与庐江县检察院检察长联系,传唤徐升被告接受讯问。 检察官 认为,许胜所犯两起犯罪事实,尤其是第二起,在检察机关对其传唤时,在检察机关办公院内再次实施盗窃,可见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毫无悔意。一审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确实未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庐江县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应当支持。
没有自动投降
为什么投降
检察官 还发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胜为自首,但从许胜在整个案件中的表现看,与自首情节并不相符。在其第一起犯罪中,许胜是在警方锁定其嫌疑人身份,掌握其犯罪事实,传唤其到派出所后才供述了自己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所以,其此次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而不应认定为自首。
他第二次犯罪的事实与第一次类似,他在犯罪后承认: “今天下午我小儿子打电话给我讲检察院人找我有事,我以为还是以前那案子的事。”其对第二次盗窃行为并没有自动投降 的意思。因此,根据这些事实证据,对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应当认定许胜为自首。
经过对案件的仔细审查, 检察官 在支持庐江县检察院抗诉意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抗诉理由:一审判决书认定许胜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错误。
合肥市检察院经报请领导批准后,依法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支持刑事抗诉意见”,支持庐江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审判决未体现罪刑法定原则,量刑明显不当
近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依法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二审将徐盛的拘留减刑为4个月,并处5000元罚款。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