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在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非法证据”岂能用来定罪?

时间:2019-11-01 12:13:03

提高办案效率是工作和履行职责的要求。 然而,永远不要做任何事情来解决犯罪或完成工作任务。 一个人的“有罪还是无罪”不是由任何人在一句话中决定的。我们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合法、真实、客观的证据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因此,只有经过严格的审判,该案才能取得能够说服普通民众的结果。 实际上,刑事案件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处理。只有通过相关部门到具体环节,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证据和事实明显不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才能不予立案或撤销,从而使无辜的人不会受到调查刑事 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作决定案件的依据,特别是嫌疑人和被告通过酷刑或威胁方法收集的人的供词,这些方法依法被排除在外。 加强对证据审查的监督,确保讯问和取证的合法性。 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和非法影响,使调查结论和审判结论都建立在可靠和确凿的证据基础上,以从源头上避免错案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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