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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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1:09:26
1 。 以使用手机为借口骗取他人手机,然后带着手机逃跑,这是一种抢劫罪。 ——王成文抢夺案
案件的要点是: 以借用财物为名,骗取财物后乘人不备公然携财物逃跑的,不构成诈骗罪,构成抢夺罪。诈骗罪的特点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自愿”交出财物。以借用财物为名骗取财物后乘人不备公然携财物逃跑的,虽虚构事实,但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主要不是通过诈骗,而是通过公然夺取实现,因此应定为抢夺罪。
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对王某的抢劫行为做出判决是正确的。 诈骗罪的特征是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欺诈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的理解,自愿交出财产,从而获得公私财产。 在本案中,从表面上看,被告王成文、金某等人也采取客观捏造事实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了杜某的手机。杜某也“自愿”将手机交给了两位被告 两个人被告的行为似乎符合欺诈的构成 然而,本质上,这两个人被告的虚构事实的结果只是暂时使用了从杜某那里借来的手机。涂某将手机借给两人被告后,会一直等两人被告使用后及时归还。 虽然杜某的手机被两个人被告使用,但杜某一直在密切监视手机的移动。 在本案中,两人被告非法占有杜某的手机,获得的手段主要不是通过欺诈,而是通过公开扣押。 两个人被告骗了手机暂时使用,为下一次公然没收手机做准备。 “公开扣押”应理解为在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在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以能够立即被发现的方式没收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金某在拿着手机走向门口时被杜某提醒。当金某开始逃跑时,两个人被告非法占用手机的目的立即得到了反映。 杜某发现有两个人被告想非法拥有他们的手机,于是立即追捕他们。 此时,虽然手机已经由手机的主人屠某个人直接控制,屠某一直在密切注视着手机,手机始终在屠某的视线之内。杜某可以随时要求被告人归还手机。 应该认为手机一直在杜某的控制之下。 为了摆脱屠对手机的有效控制,两人被告使用公开携带手机的方法逃跑,从而非法占有屠的手机。这两个人被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因此,辩护受害者以受害者报告并由公安机关备案的诉讼事由作为确定案件性质的辩护理由显然是不适当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两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说服杜某自愿交出手机,然后在杜某面前使用逃跑的方法摆脱杜某对手机的控制,实现对手机的非法控制。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补充评估]
在司法实践中,更常见的是从别人那里得到一部手机,然后以借手机或在购物中心购买手机的名义逃走。 对于这种行为是欺诈还是抢劫,要根据行为的不同情况具体认定 抢劫的特点是利用人们控制财产后不准备公开逃跑,而欺诈的特点是受害者自愿交出财产,然后利用受害者的过失溜之大吉。 志愿服务不仅体现在受害者交出财产的那一刻,还包括交出财产的整个过程。 当销售人员拿出手机或出借人借手机给他人使用时,手机仍在销售人员和出借人的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突袭了销售人员和贷款人,并带着手机逃跑,以摆脱销售人员和贷款人对手机的控制。手机的性质仍然是公然没收财产。因此,这种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抢劫
案号:(2005 )定刑初字第1 03号
初审法院: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 加油后,被杀单位的员工毫无准备地开车离开加油站,构成抢劫罪。 ——李培峰抢劫、抢夺案
案件的要点是: 区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侵财犯罪的关键在于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行为的性质,而不在于之前手段行为的性质。加油后乘被害单位员工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是直接侵害犯罪客体的危害行为,也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依此确定为抢夺罪有利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初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销售人员未准备好就逃跑时假装购买货物,构成抢劫罪。 ——傅飞抢夺案
案件的要点是: 行为人以购买金条、钻戒为名,使得营业员将货物取出交由其看货,趁营业员不备,抢夺商品后逃逸的,虽然是以欺骗的方式使营业员将货物交由其观看,但并未基于此获得财物所有权,而是通过抢夺的方式获得商品,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凯斯诺。:(2007)上海市第二中学5 6号
初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 。 如果用欺骗手段隐瞒抢劫罪,欺骗行为不会影响抢劫罪的认定。 ——盛洪历抢夺案
案件的要点是: 抢夺、诈骗和盗窃的因素同时纠缠于一桩事实之中。但是,三种财产犯罪分别有自己的核心构成要件,这些要件是互斥的,不存在竞合的关系,因此不可能存在同时满足三种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这其中必然存在一个能够充分评价这一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而另外两种要件只是牵涉到该事实的部分要素。抢夺是被告人取得财物的核心方式。其他的手段只是对这一核心方式的掩饰或掩盖行为,并不能单独的满足其他构成要件,因此应定抢夺罪。
案号:(201 0)朝刑初字第24 82号
初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5 。 欺诈过程中公开抢劫被害人财产的,视为抢劫罪。 ——甲乙抢夺案
案件的要点是: 欺诈过程中公开抢劫被害人财产的,视为抢劫罪。 。行为人在犯罪中实施了数个行为阶段,主行为阶段吸收从行为阶段,整个行为的定性取决于起核心作用的行为阶段。在本案中,具体表现为抢夺行为吸收了诈骗行为。
6。 他知道车主在开车时会发现,于是毫无准备地把车开走了,从而确立了抢劫罪。 ——廖德江抢夺案
案件的要点是: 行为人虽然将货主骗离汽车,但装有货物的汽车仍然在货主的视线之内,其让司机把汽车开走时,货主当即发现并疾呼停车,系乘人不备公开夺取,而不是秘密窃取,符合抢夺罪的特征,而非盗窃罪,其先前的欺骗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因此而自愿交付货物,并不成立诈骗罪。
7。 以验货的名义,在拿到受害者的手机后,他跳上摩托车当场逃跑,这可被视为抢劫犯罪。 ——张野、王华抢夺案
案件的要点是: 行为人以验货为名,拿到被害人手机后,跳上摩托车逃跑,其先前的欺骗行为只是为了实施后面的逃跑行为提供准备条件,且被害人紧随其后,事实上并没有脱离对手机的实际控制,系当场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夺罪定罪量刑,而非诈骗罪。
8。 欺骗受害者放弃取回财产的行为构成欺诈 ——何起明诈骗案
案件的要点是: 抢走财物后,在被害人有条件当场夺回财物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放弃夺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初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9。 在欺诈案件中难以成功实施公然抢劫罪的,要抓住犯罪的处罚 ——邓中秋等抢夺案
案件的要点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企图骗取他人财物,在诈骗难以得逞时,遂采取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夺罪。
案号:(1 998)衡刑终字第70号
初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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