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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凉聊天起争执 男子推人致死获刑

时间:2019-11-01 11:06:52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胡曼佳故意伤害被告人案件,依法判处胡曼佳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人胡曼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3240.03元。

   经审判,发现2018年8月被告胡一人在霞浦县白洋镇胡一人的家中饮酒。喝完酒被告后,胡一峰正在胡一峰家的大厅里享受凉爽的空气。这两个人因为他们的话吵架了。被告胡一人推了推胡一人的背,导致胡一人摔倒,额头撞在厨房门槛上,造成右额颞顶硬膜下腔血肿。随后胡斌被送往福安市闽东医院接受治疗。 胡某b病情恶化,脑疝形成。他先后接受了两次手术。出院后的第二天,胡某乙在家去世 经鉴定,受害者胡某乙因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再出血、继发性脑疝形成、右脑多发性出血和梗塞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他自己的肝硬化在硬膜下血肿再出血和继发性右脑多发性出血的发生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霞浦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胡某甲([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胡的犯罪目标是老年人,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认犯罪,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受害人胡某b的死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胡某a 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被告此人胡慕佳在犯罪后赔偿了受害者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可酌情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情况,胡XXX,一个被告人,将被减轻处罚。 构成过失死亡罪的被告人胡曼佳的辩护意见与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接受。然而,其关于被告胡曼佳已自首和被告胡曼佳已部分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可减轻处罚辩护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并将被接受。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害人胡某乙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77240.03元。扣除被告胡某a已经补偿的14000元后,剩余金额为463240.03元,应补偿被告胡某a。 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应当采纳。 因此,霞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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