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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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1:03:23
1.个体工商户在职业犯罪中是否属于“其他单位”?
2.附属人员是受害者单位的人员吗?
3.合作关系中的人是受害者单位的成员吗?
4.合同关系中的人是受害者吗?
5.负责营销的员工是否利用他们的职位贪污了钱?
6.受害者股是否知道被告有人利用他们的职位?
7.附属于受害者单位的钱属于受害者单位的财产吗?
8.临时取款通知可以作为被告人收取货款的凭证吗?
9.法院能否独立确定公诉机关未指控的犯罪事实?
10.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数额无法确定。它能被确定为构成贪污吗?
11.村民小组的出纳员或村民委员会设立私人金库是否必然构成挪用公款?
12.被告如何处理人员有罪声明与财务审计报告之间的冲突?
13.一些证人作证指控被告人盗用受害者所在单位的财产,而一些证人否认这一点。如何处理?
1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数据源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5.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常识能表明被告多付的赔偿金是贪污吗?
16.当无法确定被盗用财产的性质时,可疑利息归于被告?
17.如果会计账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单位的收入和支出,且存在账户外支出,可疑利息应归入被告?
17.1判决要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挪用李某新支付的11,989元的关键证据是被告人在被害人单位的决算中没有入账记录。 然而,由于受害者单位的会计方法不科学,受害者单位的业务费用不能得到充分反映,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将款项退还给受害者单位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证人的证词和收据,可以证明被告人们在工作期间购买礼物以扩大业务,不能排除被告人们花钱扩大业务的可能性。
18.被告人们还没有在受害者单元安顿下来。能否确定被告有人侵犯了受害者单位的财产?
19. 价格鉴定基准日与变卖涉案财物时间不一致,如何处理?
20.不完整的会计记录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2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数据源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2.个人财产和受害者单位火锅是否可以确定为被告?
23. 接私单就一定构成职务侵占吗?
24.广义证词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吗?
25.不知道受害人单位的财产是要出售的,构成侵占吗?
26.当发生民事纠纷时,私下扣款是否构成职业?
27.在起诉截止日期之后,不允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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