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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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1:01:24
[案]
2015年,吴某非法集资60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购买房地产。 2017年,吴某以该房产为抵押,向王借款250万元,并进行抵押登记。 2018年,吴某因非法集资被捕。在从吴某追回和处置赃物时,王某和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意见不一,双方要求优先赔偿上述房屋。
[分歧]
王某与集资案受害者对实施上述房地产谁享有优先赔偿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筹款案件的受害者有优先获得赔偿的权利。 原因是刑事受害者的损失比民事债务要好。
第二种意见是,集资案的受害者和王某都有优先赔偿权。 原因是双方都可以优先获得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王氏是真正的抵押权人,王氏享有优先受偿权。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执行刑事涉案财产判决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他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应适用以下命令。人身伤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4)罚款;(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优先受偿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赔偿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人依法享有优先赔偿权,赔偿顺序应优先于对受害者损失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吴某上述所有房屋都是用非法集资所得资金购买的,属于非法所得,但吴某与王的抵押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没有证据证明承押人王知道或应该知道涉案房屋是用非法资金购买的。抵押权人王已经履行了他的注意义务。作为善意的第三人,王抵押权人对本案所涉房屋的抵押权应优先于房屋执行资金。
总之,尽管抵押财产是用偷来的钱购买的,但作为善意的第三方,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在刑事受害者提出损失赔偿要求之前收到抵押财产执行所得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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