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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也可以酌定不起诉

时间:2019-11-01 10:45:56

我们将进一步推进检察工作中的认罪辩诉工作,特别注重与刑事诉讼具体程序的准确衔接,依托具体程序,真正使认罪辩诉成为刑事诉讼全新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充分发挥其分流刑事案件复杂性和简化诉讼程序的作用。

  

轻微犯罪案件的供述和处罚应当与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有效衔接。

  

从实践统计来看,绝大多数口供和处罚案件都是由基层检察机关处理的。其中,实际刑期不足一年的轻微普通犯罪案件所占比例相当高。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这些犯罪适用认罪处刑,将复杂简单的案件准确分开,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人及时给予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一些轻罪不需要转移到后续审判环节,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有效降低了定罪率,给了一些犯罪嫌疑人重返社会的必要机会,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现实意义。 司法人员应高度重视这一点,并将承认有罪、承认惩罚和宽大的制度与决定不起诉的程序有效地联系起来。 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对符合认罪、接受处罚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是认罪、接受处罚宽大处理制度的应有含义。 《程序法典》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规定了认罪宽大处理制度,这使之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应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没有程序性例外,合格的认罪、认罪和惩罚案件当然可以不经起诉处理。

  

2.口供和刑罚是检察机关审查的任务之一。不依法起诉也是供认和惩罚后案件的正常程序 刑事程序法第174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的适用,他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承认和惩罚声明。虽然这里的“程序适用”主要指审判期间的程序,但也可以合理扩大,将不起诉决定程序作为案件的终结。

  

3.口供和刑罚中的不起诉仅指酌定不起诉 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分犯罪与非犯罪,依法不起诉不构成犯罪的人,不以承认有罪、承认处罚为条件不变相起诉,混淆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4.认罪处刑认定中的量刑建议主要是对需要在法院起诉的案件提出具体的处罚。犯罪轻微,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具有终结诉讼性质的不起诉决定。 从不起诉程序对案件的分流作用来看,不起诉和量刑建议在认罪和量刑过程中起到了补充作用。它们可以依法适当处理不同情况下的认罪和处罚案件,充分体现宽大导致宽大和宽恕犯罪的刑事诉讼的价值。

  

对于认罪和定罪的轻罪,应大幅提高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率。

  

刑事在修订《诉讼法》时新增加的快速审判程序是一种特别的快速起诉和审判程序,专门针对承认有罪和受到惩罚的轻罪案件。它具有加工时间短、审判程序简单的特点。从程序的制度设计目的来看,快速审判程序应当在基层检察机关得到广泛而普遍的应用。 然而,实际情况与立法预期之间仍有很大差距,适用率远低于简易程序,其制度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原因是存在以下三个障碍:第一,由于快速仲裁程序的法律审查和审判时间短,工作节奏快,在当前案件处理压力大的情况下,检察和司法承包商通常不愿意主动适用快速仲裁程序 审查和起诉符合快速审判程序条件的案件的时限明显短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需要加快案件处理速度。 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匹配机制来减轻调查人员的程序压力,快速切割程序将难以推广。 第二,审查和起诉供词和惩罚的支持机制没有得到及时落实,例如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干预的制度化等。这些法律尚待完善,从而限制了快速裁决程序的适用。 快速审理案件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而相当多案件中的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需要检察机关根据申请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流程与法律援助机构沟通。在这个过程中花费的时间通常会导致快速通道案例的审查周期不足。 然而,在拘留中心,检察机关指派值班律师也涉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一些基层检察院尚未部署,客观上影响了快速程序的适用。 第三,难以预测法定刑期是否超过三年有期徒刑,从而限制了快速程序的实际适用范围。

  

基于上述分析,为提高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率,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加快配套机制建设,消除检察官对办案期限的担忧 在看守所和检察院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在固定工作日处理口供和处罚,可以加快办案速度,节省办案时间。 第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在承认有罪和承认刑罚的前提下,应当充分适用快速程序。 第三,对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除认罪和刑罚外,如果还有法定减轻情节,一般也应优先适用快速程序。 四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建立相对固定的队伍,快速高效地处理案件。

  

我们应积极推广适用普通程序,以简化承认有罪和承认惩罚的重罪案件的审判。

  

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认罪和从轻处罚适用于所有案件,轻案件之间没有区别。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罪案件,可以简化普通程序,从而简化众多疑难案件的处理,提高质量和效率。 在实践中,一些检察官对重罪案件的供认、承认和处罚工作有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由于这是一个严重的案件,犯罪事实必须庞杂,证据制度必须分层,辩护的程度必须激烈。 然而,事情没有固定的方法,“复杂”的案例可能有明确的背景,“简单”的案例可能有内部复杂性 当然,在审查是否给予宽大处理、宽大程度、是否简化程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简化对认罪并接受处罚的重罪案件的起诉时,我们必须小心谨慎。 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相关制度和机制的配套和衔接功能,推动普通程序整体简化。 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提起诉讼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认罪并依法惩处。 被告是否认罪直接影响到审判的复杂性。他越早认罪,处理此案的程序就越简洁有效。 检察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量刑情节、司法政策等方面向被告及其辩护人充分说明口供和刑罚的积极作用,争取被告持合作态度。 被告人主动坦白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检查证据的真实性,尽快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

  

2.诉讼后的预审阶段应充分发挥预审会议对案件审理的过滤作用 审前会议是实施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支持系统之一。及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找到纠纷的焦点,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效果,对合议庭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审前会议对于认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处理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不断发展和改进的审前会议不仅仅局限于解决程序问题,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但延伸到程序性和实质性两类,如总结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展示证据材料、提炼诉讼问题等。 对于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处理的案件,检察官应当建议合议庭及时召开审前会议,在出示整个案件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情节。 在正式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都可以简化证据的质证,只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以达成一致。

  

3.采用科学证据制度提高审判效率 一是通过多媒体证言开展庭审活动,证据直观,过程流畅 通过多媒体直接展示证人证言、文件证据、专家意见等证据,嵌入音像记录等视听材料,审判效果明显优于公诉人选择宣读证据,从而“让证据说话”,确保被告人认罪的稳定态度。 二是播放主要证人的预制视频,代替传统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的证词在法庭审判中占很大一部分证据,应注意证人作证的方式方法。 提高证人出庭率是实现庭审具体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在口供刑案的庭审中,考虑到案件的争议点已经通过审前会议明确界定,如果对证人证言基本没有异议,就没有必要机械地适用出庭证人。为了增加庭审工作量,可以播放证人作证录像,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从而简化了举证工作 当然,将在法庭审判中展示的证词视频应在公诉时移交司法机关,并在预审会议上展示,应充分听取被告和辩护对证词视频的意见。 第三是总结和宣读证据要点,节省法庭时间。 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未经审判长许可,在审理认罪和惩罚案件时没有异议,可以简化对证据的交叉询问,例如总结证据和只阅读证据的核心内容。提炼总结分组证据的主要内容和待证事实;辩护人们对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没有意见。如果他们只对证据的相关性有意见,他们可以将相关的反诘问意见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并予以公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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