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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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5 10:17:22
虐待罪的有关司法解释,其实是非常值得吐槽的。
不用太多法理学的知识,仅从逻辑上,这里也有很大的问题,首先在《婚姻法》总则中规定了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那么我们首先明确了,家庭成员之间,应该是互相帮助的,主要起到的是正向作用,而为了调解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的伤害行为,或者说负面作用的行为,又单独设立了虐待罪,而虐待罪的刑罚标准,比故意伤害罪还要低。只所以这么说,家庭成员间因为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在司法解释上没有纳入情节恶劣,而故意伤害则达到了立案标准。这个就很奇怪了,按照一般的逻辑,如果一个警察最后成了杀人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而当应该帮助家庭成员的人去伤害了家庭成员,反而比两个自然人之间的伤害行为要轻,这个立法上的考虑,只能说严重不符合逻辑。
而虐待罪,在刑法上除了重伤及死亡后果的,又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被打成轻伤的话,到了公安机关,也最多只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其立法角度是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目的,但是家庭并不是社会构成的最小细胞,最小细胞应该是人才对,结果就导致了,如果我被陌生人打成轻伤,法律依法处理,我被本来应该帮助我的家人打成轻伤,法律上认为你忍一忍就习惯了,这又是个严重的逻辑错误。
而在司法解释上,如这样的客观条件
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我真是吐槽不能,偶尔的打骂、冻饿 、赶出家门不属于虐待行为,那么请问这属于什么行为呢?打骂应该属于侮辱他人,冻饿、赶出家门应当属于遗弃行为,都是违法的啊!
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那么好,你都已经打他骂她了,具体行为已经违法,这是无意识的行为吗?这个逻辑的基础是,我打你是为了你好,但是打他真的能让他变好吗?说穿了,这还是不打不成材的思想,要不反过来儿子揍老爹一顿试试?媳妇打丈夫一顿试试?一定被人口诛笔伐啊!这个思维,根本就不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法律思维基础上的。
最有趣的是这一条,“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我觉得这个立法者一定是个抖M,搞不好挨了打还觉得很爽呢!我觉得应该呼吁大家轮流对他进行短时间的虐待行为,看看是不是会产生严重后果,会说出这种话的人,不是没挨过打,就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再来看这个“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那么我很想知道,打耳光,拧耳朵是不是殴打他人的行为?是不是有必要给予治安处罚?从处理执法犯法者的逻辑思维出发,是不是应该属于从重处理?
立法者的逻辑错乱,唯一的解释是 ,他们的屁股并没有坐对地方,在设立这条法律的时候,他们没有从法律人人平等的基本观点出发来看待问题,而是从一个家庭中的权威者角度,制定了最能维护自己利益的条款,如果说所谓恶法,这大概就是了吧。
法律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法律并不是恒久不变的,应当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调整,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与社会发展不能相适应,引发很多社会问题的法律,应当积极修改或废止,流氓罪的取消就是一个非常正面的例子。
未来的中国要发展,不能依靠老子打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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