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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裁判规则

时间:2019-11-01 09:41:01

  裁决规则

  1. 在拒捕过程中,劫持者因意外死亡的事实不适用于“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金海亮抢劫案

  案件的要点是: 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使抓捕人员意外被车撞死,抓捕人员的意外身亡,并不是量刑时的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

  凯斯诺。:(2008)兴钟艺字第13号

  初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 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被抢劫,在下车逃跑的过程中被其他车辆杀害。被告人们构成抢劫致死。 ——徐伟抢劫案

  案件的要点是: 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抢劫后下车逃生,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虽然不是抢劫造成的,但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在遭受抢劫时可能会下车逃生,并且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较快,被害人下车逃生极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抢劫,下车逃生过程中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告人应当承担抢劫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凯斯诺。(2012)丹星子楚字第189号

  初审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3. 只有当抢劫罪客体的死亡与抢劫罪实施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确定抢劫罪造成的死亡。 ——王国全抢劫案

  案件的要点是: 抢劫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不中断的条件下,即肯定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只要求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紧密联系即可,即使介入第三方的行为,只要不足以改变抢劫行为系造成被害人死亡最主要因素的认定,就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不但包括故意而且包括过失。

  初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4. 如果抢劫罪的受害人在抢救无效后死亡,抢劫罪将导致死亡,应加重处罚。 ——张校抢劫案

  案件的要点是: 医疗抢救中的非明显失误不能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尽管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失误之处,但这种失误并非明显失误,在被告人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而医院抢救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并非主要的情况下,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医院的抢救行为并不能中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中间的因果关系,亦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初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学术观点

  1. “抢劫罪致人死亡”要求抢劫罪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干预因素而中断

   抢劫致人死亡中“原因”的含义不限于直接原因。 根据这种解释,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与抢劫的结果有着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因此将抢劫认定为致人死亡无疑是必要的。在抢劫过程中,虽然抢劫并不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而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各种因素造成的,但抢劫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或者抢劫与死亡结果之间只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因果关系不被中断,就仍然可以认为是抢劫致人死亡。 另一方面,如果抢劫发生后,受害人因其他因素的干预而死亡,即抢劫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那么抢劫不应被视为造成死亡。 也就是说,抢劫致人死亡只要求抢劫与死亡的结果密切相关。即使它干预第三方的行为,只要不足以改变抢劫是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最重要因素的认识,它就是导致死亡的抢劫。

   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导致死亡:第一,暴力被用来追求或纵容受害人的死亡;二是利用暴力抢劫过失致人死亡的过程;第三是在抢劫过程中让受害者处于没有帮助的危险状态,让死亡结果发生。 然而,这三种情况毫无例外地表明,受害者的死亡与抢劫罪犯的抢劫之间存在着“经常性的联系”。 第一种和第二种是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死亡是由抢劫犯的抢劫直接造成的,而第三种抢劫是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导致的被害人死亡结果之所以也归因于抢劫罪致人死亡,是因为在抢劫罪致人死亡中,刑法的价值评价更注重死亡结果,而不仅仅是死亡原因。

   刑法没有规定抢劫罪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只是表明死亡结果与抢劫罪有一定的关系。 为了不沉湎于犯罪,扩大处罚范围,在实践中对造成死亡的抢劫罪的认定施加了必要的限制,即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在抢劫过程中的现场,或在犯罪人实施抢劫的影响下,如被害人在抢劫过程中试图逃离现场时意外掉进山涧或死于车祸等。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抢劫行为在逻辑上可以归类为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节选自:《刑法各种理论的精细解释》(上),陈兴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355页 )

  2. “抢劫致人死亡”要求犯罪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可以是故意的或过失的。

   在抢劫致人死亡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并不总是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持积极的态度。 抢劫是一种财产犯罪。犯罪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取他人的财产。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使财产所有人和保管人不敢反抗、丧失反抗或无法反抗,从而实现获得财产的目的。 抢劫罪虽然是直接故意犯罪,但直接故意的客体是财产和被害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一定是积极追求的态度。 抢劫罪致人死亡的主观心理不仅包括故意,还包括过失。 因此,只要有受害者死亡的后果,无论肇事者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都可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3日《关于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批复》 在抢劫财产过程中,犯罪人预谋故意杀人,或者故意杀人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的,应当认定抢劫罪,适用“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法律条款。 如果被害人因抢劫过失死亡,由于抢劫手段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取得财产的客观目的得以实现。根据对特定罪行的法定惩罚原则,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可以被列入"抢劫致人死亡"的评估范围,并应依法适用。

   (节选自:《刑法各种理论的精细解释》(上),陈兴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356页 )

  法律基础

  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节选)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家中抢劫;

  (2)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夺巨款的;

  (五)抢劫造成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械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紧急、救灾、救灾物资的

  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法律审理抢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节选)

  四、有八种法定加重情节适用于处罚

  1. 根据刑法第263条 的规定,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一)抢劫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者他人严重残疾的;

  (二)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三)除“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或者抢劫数量特别多、数额特别大外,有两种以上加重情节的

  3.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对于以故意杀人以外的方式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应从犯罪动机、预谋和执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从犯罪记录、正常表现、供认和悔悟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得无一例外地进行区分。只有受害者死亡的后果才应被判处,死刑应立即执行。

  4. 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普通犯罪量刑指南》(发[〔2017〕7号)的通知(节选)  

  (5)抢劫

  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抢劫罪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家庭抢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次抢劫或抢劫的数量达到了一个巨大的起点;一人因抢劫受重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械抢劫;抢夺军用物资或者应急、救灾、救灾物资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批复(法实[[2001]16号)(节选)

   行为人在抢劫财产过程中,有预谋、故意杀人以抢夺财产,或者故意杀人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实施后,如果犯罪人故意杀人以杀害他人,应被判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应结合几项罪行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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