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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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01 12:01:13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客运合同是运输合同的一种。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网友咨询:
上周坐长途客车时,头顶行李架上的箱子突然掉下来砸伤了我的肩膀,去医院检查发现锁骨骨折。客车公司说不是他们的责任,让我找放行李的人赔偿,但当时人太多不知道是谁的箱子。这种情况我该找谁赔?
律师解答: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行李砸伤乘客的情形中,客车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相对方,负有确保乘车环境安全的义务,包括合理设计行李架、进行安全提示、制止违规放置行李等。若未尽到这些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如能确定是谁的箱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无法确定具体行李所有者时,承运人因管理不善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补充: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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