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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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09:38:56
“切割黄金”
这意味着在成年人不注意的时候使用刀片
切割那些只有1-2岁不能说话的孩子。
儿童佩戴的黄金首饰
被告李谋谋和牟伟事先合谋,相互合作。从被告人牟伟开车被告人李某到江阴市姑山镇、石化镇等地的超市,扒窃的目标是婴儿。
一旦找到合适的目标,被告人魏moumoumoumoumoumou负责了望并挡住视线,而被告人李moumoumoumoumoumoumou则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迅速切断戴在孩子手上或脖子上的金装置。整个过程只需几十秒钟,成功后立即离开现场。 失窃的第二天,被告人们魏谋谋和李某赶到金器店去卖赃物。
法院判决
被告李谋谋和牟伟多次扒窃他人财产,意图非法占有。数量相对较大。他们的行为都构成盗窃,是共同犯罪。 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谋谋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罚款。魏Moumou,a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
法官说
现在社会,随着孩子的降临,出于对孩子们美好的祝愿,不少长辈会给孩子们戴上金器,但这些金银首饰在犯罪分子眼中却是明晃晃的金钱诱惑。他们为了不用出力、来钱快,将犯罪的矛头指向了这些小孩,他们的“切割黄金” 行为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更因为小孩这个群体的特殊性,容易在犯罪过程中给小孩带来严重危害后果,如刀片划伤皮肤、伤到要害部位等;尤其是夏季,衣着比较清凉,小孩的金器易暴露在外,独自带娃外出的家长更应注意。
[引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办理盗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二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因盗窃受到处罚刑事;
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第四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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