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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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31 17:32:07
裁决规则
1. 设立赌博债务陷阱的行为应被视为勒索金钱和财产的手段,应调查法律责任。 ——唐先柱、邱锦东绑架案
案件的要点是: 被告人事先预谋,引诱被害人赌博并通过“出老千”使其欠下巨额赌债,再以追索赌债为名禁锢被害人,索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财物。被告人设置赌债圈套的行为,应视为勒索财物的一种手段,借以掩盖其勒索财物的真实目的,该拘禁行为应定绑架罪而非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初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以为亲属讨债的名义拘留他人构成绑架罪。 ——刘某等非法拘禁案
案件的要点 :为索债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一般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不必然如此。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行为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向其索要“债务”的,行为本质是以其他方式致被害人不能反抗而实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应以绑架罪论处,对于未经亲戚委托以替亲戚追索债务为名拘禁他人的就属此类行为,认定为绑架罪。
3. 为索取法定债务而扣留或者扣留他人,但索取明显过多财物的,视为绑架罪。 ——牛同振等绑架案
案件的要点是: 行为人为索要合法债务而扣押、拘禁被害人,其索要的财物数额明显超过了被害人所负债务数额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而非非法拘禁罪。
凯斯诺。:(2009)42号
初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以索取债务为名绑架他人勒索钱财构成绑架罪。 ——孙福喜以讨债为名伙同他人实施绑架案
案件的要点是: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的情况下,行为人称行为系索债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不能作为阻却成立索债型绑架罪的事由,对行为人以绑架罪论处。
初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学术观点
1. 债务绑架和劫持人质的特征
从表面上看,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由于情况复杂,容易混淆。 这两种罪行都属于侵犯个人自由的罪行。绑架犯罪包括非法拘留。非法拘禁罪也可以通过控制受害者来形成。 区别的关键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还要求敲诈勒索或满足犯罪人的非法要求,以及相应的侵吞钱财或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 然而,非法拘留罪只要求犯罪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使受害者遭受拘留,而不要求财产或其他非法利益。
实际上,与绑架和非法拘留之间的区别有关的问题主要是绑架和劫持人质以获取债务的案件。 《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非法拘留或拘留他人以获取债务,应作为非法拘留罪受到处罚。 但是,如果满足下列条件,绑架仍然可以考虑:(1)犯罪人知道债权债务之间没有或不可能有关系,以债权债务为借口编造债权债务事实,拘留或扣押他人
(二)在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决的情况下,控制人质以索偿名义勒索钱财。 然而,应当指出,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有时很难查明债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债权债务已经得到清偿。 犯罪人声称债务没有清偿,但受害者认为债务早已清偿,但受害者提供的证据不足,这是一个案件事实有疑问的案件。根据有疑问时支持被告的原则,以非法拘留罪惩罚肇事者更为合适。
(三)以索要债务为目的拘留他人后,向其近亲属索要与真实债务“相差太大”的财产,该财产没有合理依据,暴力程度较高(例如,威胁杀人或伤人) 如果行为人绑架或拘禁他人以索取超过法定债权数额的“债务”,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债权数额之间的差异,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对绑架或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如果债务原本只有10万元,但人质在犯罪分子控制人质后第三方支付40万元后才能赎回,由于犯罪分子通过绑架和扣押索要的财产数额大大超过其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故以绑架罪定罪判刑。 这是因为行为人要求的财产数量远远超过其实际的债权,这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实际上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对合法债务的要求显然已经成为一种正式的事情。 但是,如果合法债权请求权数额不大,绑架罪就不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仍应定罪判刑。
(四)债权债务之间存在客观关系。行为人对债务人的近亲属提出无法用财产数额衡量的利益要求,或者提出与债务无关的其他非法要求,或者威胁杀害、伤害受害人等。,客观上足以使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相关人担心被害人的安全的,也应当视为绑架罪。 例如,如果受害者欠行为者赌债,行为者在拘留受害者后向受害者的妻子发出威胁,要求与受害者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否则他将杀死被拘留者,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者应因绑架而被定罪和惩罚。
(摘自:刑法理论(第三版),周光权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3页。 )
2. “索要钱财”绑架犯罪与“索要债务”非法拘禁犯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行为人“绑架”债务的问题。 这涉及绑架和非法拘留之间的区别 “索要金钱”绑架罪和“索要债务”非法拘禁罪都是实施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和索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但这两种犯罪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不同:第一,犯罪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目的不同 绑架犯罪的目的是勒索金钱和财产,不需要金钱和财产。非法扣留索要的债务是理所当然的事。 第二,演员侵犯的对象是不同的。 “索要钱财”绑架罪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简单的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 第三,风险不同。 绑架罪需要暴力、胁迫等犯罪手段,对被害人的健康和生命造成极大伤害。非法拘留也可能发生在拘留或拘留他人的过程中,如捆绑、推搡和殴打,但与其说是侵犯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如说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
(摘自:《释义及实用指南》, 王爱立、雷建斌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454页。)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债务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项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原规定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被绑架者死亡或杀害被绑架者的,应判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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