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套路贷”可涉6大罪名及具体适用

时间:2019-12-04 10:32:08

   根据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常规贷款”犯罪手段、常规程序和相关案件反映的具体情况,“常规贷款”犯罪人一般通过欺诈、软硬手段签订虚假“贷款”合同和“债务要求”以及非法占有两个阶段达到犯罪目的。 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的犯罪,在“日常贷款”犯罪的各个阶段,行为的性质应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确定。

  欺诈和签署虚假“贷款”合同的可能指控

  诈骗罪

   在“日常贷款”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经常以民间贷款的名义诱使被骗者变相签订“贷款”或“贷款”等相关协议。他们以“首付费”、“调查费”、“手续费”、“手续费”和“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费用,夸大贷款金额,致使被骗者签订的“贷款”合同远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 可见,“日常贷款”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导致欺诈人陷入错误的理解,进而通过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方式处分财产。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日常贷款”行为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一般是在行为人采取“债务需求”措施后实现的。在合同成立阶段,被欺骗者没有遭受任何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有必要分析被行为者欺骗和被被欺骗者处置的财产的性质

   人们普遍认为,欺诈和盗窃等财产犯罪的目标也包括财产利益。 所谓财产利益是指狭义(普通)财产以外的财产利益,包括正财产增加和负财产减少 在“日常贷款”犯罪中,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使欺诈人承担“贷款”合同中所指的债务,行为人获得相应的债权,在行为人作出虚假支付痕迹等操作手段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 因此,在现阶段的“日常贷款”犯罪中,如果行为人不采取明显的暴力手段,行为人就符合诈骗罪的前三个步骤,即行为人犯了诈骗罪——被害人有错误的理解——被害人在错误的理解基础上处分财产(债权)。 但是在这一点上,行为人实际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所以对“日常贷款”行为人犯罪形态的评价取决于后续债权是否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际上是基于债权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则构成欺诈(既遂);如果行为者未能实际获得财产,根据未能获得财产是否是由于行为者的意愿或行为者主动停止以外的原因,确定行为者构成欺诈(企图)或欺诈(中止)。

  敲诈勒索罪

   这一罪行的基本结构可以描述如下:恐吓-害怕对方-惩罚-转移财产 在“日常贷款”犯罪中,当行为人不让对方误解并签订贷款合同时,行为人往往会通过发布不利措施威胁对方或其家庭成员和财产,如泄露其隐私、骚扰其家庭成员、泄露其隐私等。,导致另一方陷入恐惧,并迫使他们与演员签署“贷款”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通过签订虚假的“贷款”合同,对贷款痕迹进行虚假支付,使受害人能够承担债务,行为人能够获得相应的债权。他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这种行为的犯罪形态与上述诈骗罪相似,即根据行为人是否最终实现了债权,区分行为人未能实现债权的原因,行为人的行为相应地被认定为既遂、未遂或中止的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

   抢劫需要比勒索更高程度的暴力和胁迫,也就是说,所需的手段和行为必须达到受害者无法抗拒或害怕抗拒的程度。 此外,抢劫罪的认定必须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产,而当场使用暴力、事后取得财产或事后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取得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例行贷款”犯罪人使用足以压制被害人抵抗或不敢抵抗的方法,强迫对方签订“贷款”合同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对犯罪人的抢劫行为进行评价。 其犯罪形式的认定与先前关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讨论相同。 但是,应当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罪和抢劫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抢劫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为后果之一的抢劫是既遂抢劫。 如果“例行贷款”行为人在强迫对方签订“贷款”合同的过程中对对方造成轻伤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既遂)认定

  在“索要债务”和通过胡萝卜加大棒实现非法占有阶段可能被怀疑的指控。

  非法拘禁罪

   这一罪行的保护利益是他人的行动自由。 因此,只要是侵犯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就符合这一犯罪对拘留的要求,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拘留手段。 用有形的力量来把握非法拘禁是容易的,但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用无形的力量来确立,如人们的羞耻、恐惧、错误的理解等。 在“日常贷款”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经常扣押未能按照“合同”清偿债务的对方,迫使受害人按照行为人的意愿清偿债务,转移财产和车辆的所有权,从而满足和实现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然而,在"例行贷款"犯罪中,犯罪人采用的拘留方法可能不是典型的使用强制力将另一方限制在某个地方的做法,而是采取一种更加隐蔽和模糊的方式拘留受害者。 例如,为对方提供住宿,对方外出时派人陪同,对方打电话时听演员讲话,带对方去娱乐场所进行普通娱乐等。 演员针对对方采取的上述行为似乎并没有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但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根本不敢离开,因为演员已经事先告诉对方,如果他离开,他会去对方家讨钱,直到还款完毕才会离开,他会去对方单位制造噪音,离开会增加债务数额等。,从而导致对方陷入恐惧,并“顺从地”服从行动者的安排,允许行动自由的权利和利益受到非法侵犯。 因此,有必要通过“日常贷款”行为人的行为表象来把握侵犯他人行动自由的本质,将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要求的人依法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寻衅滋事罪

   在“日常贷款”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是具体物化“贷款”合同中的债权。对于未能偿还或未能足额偿还的对方,往往会与许多人勾结,通过殴打、侮辱借款人等暴力手段,以及投掷油漆、电话轰炸、群发暴力短信、撬门、无休止跟踪等软性暴力手段,任意破坏借款人的财产,从而造成借款人的心理恐惧,扰乱受害人的正常生活,损害受害人的社会影响力,迫使对方遭受痛苦并被迫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债人的行为恶劣、严重或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行为人应被视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日常贷款”刑事案件中,当对方未能支付“贷款”协议规定的金额时,行为人往往会利用对方出具的虚假支付痕迹、公证文件等证据对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贷款”协议,从而实现以法院之手为幌子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是捏造的法律关系,扰乱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日常贷款”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般来说,“日常贷款”行为人在确立债权阶段可能会犯欺诈、勒索、抢劫等罪行,而债权的实现可能会犯非法拘禁、挑衅、抢劫、勒索、虚假诉讼等罪行。如何正确定罪和处罚行为人涉及法律的适用 刑法在“日常贷款”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应严格坚持刑事责任与刑罚相适应、数量、侵犯法益类型、罪名评价范围等原则,实现对犯罪人行为的全面、准确的法律评价。 一般来说,行为人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债权确立完成后,即确立了相关犯罪。债权的后续实现是债权早期确立的自然延伸。如果不侵犯新的合法权益,在对方与目标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与确立债权所涉及的相关犯罪并予以处罚。 如行为人在设立债权阶段涉及诈骗罪,在债权实现阶段涉及敲诈勒索罪,认定为诈骗罪一罪即可。一般情况下,“套路贷”犯罪涉嫌的犯罪数额较大,诈骗罪的法定刑较高,认定诈骗罪更能体现“套路贷”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性质,能够评价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也更能充分评价行为人的行为。

   如果债权实现阶段对同一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超出了债权设定阶段鉴定收费的评估范围,即债权设定阶段的收费不能涵盖债权实现阶段的收费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债权实现阶段收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估。 如行为人在设立债权阶段涉及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但在同一债权的实现阶段,涉及抢劫罪(排除造成相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因为“套路贷”行为人指向的相对方、法益均同一,选择一重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能够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更为全面、罪责相适应的评价,且避免了重复评价。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债权实现阶段侵犯了一种新型的合法利益,则应分别认定确立债权阶段罪和实现债权阶段罪,并对几种犯罪进行合并处罚。 如行为人在债权设立阶段涉嫌诈骗罪,但在债权实现阶段涉及非法拘禁罪,则应当对“套路贷”行为人以诈骗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数罪并罚。因为该种情形下,在债权设立阶段,行为人只是侵犯了财产法益,但债权实现阶段,行为人又侵犯了相对方的行动自由法益,无论是债权设立阶段的罪名还是债权实现阶段的罪名都不能涵盖两个阶段所体现的法益,只有数罪并罚才能充分评价“套路贷”行为人的行为,以实现对侵犯法益的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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