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法院:诈骗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时间:2019-11-04 10:12:07

前 言

财产犯罪可分为侵犯个人财产罪和侵犯整体财产罪。 就整体财产罪而言,应当对财产的灭失和取得进行整体综合评价。如果没有损失,犯罪成立应予以否认。


就个人财产犯罪而言,只要存在个人财产损失,就被视为财产损失。至于受害者是否获得了财产,或者在失去财产的同时是否有整体财产损失,这不是确定犯罪时要考虑的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盗窃和抢劫是对个人财产的犯罪。 至于诈骗罪是侵犯个人财产罪还是侵犯全部财产罪,我国的审判实践将其视为侵犯全部财产罪。


(1)甲在进入乙的办公室盗窃乙价值 5000 元的手机时,将自己的5000元现金放在乙的桌上,作为对乙的补偿,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原因: 这也是对个人财产,即手机的侵犯,因为盗窃手机违背了b的意愿,b拥有手机值得刑法保护。 虽然从整体上看,乙似乎没有财产损失,但盗窃是对个人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因此,只要侵犯个人财产违反了乙的意愿,甲的行为就构成盗窃。


(2)甲去商店买手机时,店员不在场,甲将标价 2000元的手机拿走,同时将自己的 2000元现金放在柜台上,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原因: a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受害者的意愿,所以盗窃是不成立的。即使对于这种个人财产,它也不违背乙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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