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4 10:12:07
(1)甲在进入乙的办公室盗窃乙价值 5000 元的手机时,将自己的5000元现金放在乙的桌上,作为对乙的补偿,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原因: 这也是对个人财产,即手机的侵犯,因为盗窃手机违背了b的意愿,b拥有手机值得刑法保护。 虽然从整体上看,乙似乎没有财产损失,但盗窃是对个人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因此,只要侵犯个人财产违反了乙的意愿,甲的行为就构成盗窃。
(2)甲去商店买手机时,店员不在场,甲将标价 2000元的手机拿走,同时将自己的 2000元现金放在柜台上,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原因: a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受害者的意愿,所以盗窃是不成立的。即使对于这种个人财产,它也不违背乙的意愿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