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如何界定仓库管理员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时间:2019-11-24 10:30:10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周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生产线经理,主要负责仓库管理 周某得知一批金属粉末存放在他管理的110号粉末仓库里,变得贪婪起来。 2019年5月1日下班后,周拿着仓库的钥匙,把金属粉末打包,运到111号仓库藏起来,准备偷窃和出售。 第二天早上,金属粉末从架子上坍塌下来,被同事看到。周谎称要装运,将金属粉末重新包装并放回货架上,当天晚上运到110粉末仓库旁边的仓库,准备等待合适的时间将其运回110粉末仓库。 因为一些同事发现了货物的倒塌,周担心事情的泄露,并听说公司已经开始调查此事,所以他们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对周的盗窃嫌疑进行了调查,并在看守所对周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经鉴定,涉案金属粉末价值15万元

   犯罪发生后,周的配偶委托律师为周辩护。干预后,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周,就案件的基本情况与侦查机关进行了初步沟通,并成功申请周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二、要点

  经过对案件的认真审议和分析,辩护工作逐步深化,经历了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将辩护的重点放在指控和犯罪模式上,即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1 .周是否构成盗窃或贪污?2.周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或中止?

  三、防御理念

  周构成盗窃或贪污

   本案中,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为盗窃罪,辩护人认为周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要确定周永康是构成盗窃还是职业,我们需要先看看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为了更加直观和清晰,作者使用图表模式进行如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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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图可以看出,盗窃罪的处罚比官员贪污的处罚重。 在本案中,涉案金属粉末价值15万元。如果周某构成盗窃,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需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正常情况下,缓刑不适用。如果周某构成占领罪,则只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中止执行。显然,占领罪更有利于被告人。

   其次,回到本案的犯罪事实,周也确实构成了贪污罪 盗窃罪和贪污罪最大的区别是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犯罪时,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履行职责所获得的便利条件,对本单位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这里的“监督者”是指行为者在一定范围内分配和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产的保管、处理和使用直接负责,即拥有一定的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利;所谓的“处理”是指,尽管行为者没有责任负责或管理单位的财产,但由于工作需要,他实际上在特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产,空。 因此,要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须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时,以其职责范围内的职权和责任为依据,在实际控制、控制和处分单位财产时,以其掌管、管理或处理单位财产的职责进行非法占有。 本案中的辩护律师认为,周永康是否有权任职,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习惯、公司大多数员工的认知以及对大门安全的认知来决定。作为进出大门的工具,公司将钥匙交给周的行为实质上是公司授予某些管理权。在这种情况下,周打包并隐藏了金属粉末,并利用了他的位置。

   在此基础上,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即“周构成占领罪”,并判处周犯有占领罪

  (2)周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或中止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犯罪未遂和中止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出于非意愿的原因"是否失败。要构成中止犯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于个人意愿放弃犯罪,二是完全放弃犯罪。 在本案中,周某曾有过在货物倒塌被其他同事和员工发现后放弃犯罪的想法,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他打包好货物,把它们堆放在110粉末仓库隔壁,准备等待返回110粉末仓库的机会。 结合本案嫌疑人周的供词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看出:1 .周的犯罪行为已经付诸实践,但损害结果尚未发生;2.周仍然可以继续犯罪(因为货物的倒塌是由他的下属发现的,周谎称运输货物,这不足以阻止他继续犯罪);3.周某因害怕暴露自己的行为而主动放弃了犯罪。4、周主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辩护人认为周某主动放弃犯罪,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他的罪行没有成功的原因不是由于他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符合“中止犯罪”的构成要求

   退一万步说,即使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出于个人意愿放弃了犯罪”,也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周“由于非意愿的原因而失败”。周自愿向公司自首和向公安自首甚至可以证明周自愿放弃了犯罪。 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笔者认为暂缓周某犯罪的定罪更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四、 案件结果

   法院接受了辩护人对指控的辩护意见,以贪污罪判处周7个月监禁,缓刑一年,但拒绝接受被告对缓刑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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