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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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19:39:47
政党信息
抗议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徐鹏,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原为中原徐天(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人,无犯罪记录。 2016年1月25日,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置于住宅监视之下;7月24日,他被解除住宅监视;8月4日,他被保释候审;10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捕
辩护徐涛,河南卜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君雅,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平顶山市叶县,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他曾任中原徐天(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席行政官,无犯罪记录。 2016年1月25日,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置于住宅监视之下;7月24日,他被解除住宅监视;8月4日,他被保释候审;10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捕
辩护任建伟,河南杜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金清(原名张陶虹),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顶山市沾河区,曾任中原徐天(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无犯罪记录。 2016年1月25日,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置于住宅监视之下;7月24日,他被解除住宅监视;8月4日,他被保释候审;10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捕
遗听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郭徐鹏、田君雅、张金清一案,他们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7月2日,平顶山市人民法院(2017)渝0402刑第192号刑事 判决后,被告郭徐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而被告田君雅和张金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对田俊雅(一名/[被告)提出抗议,理由是他的刑期过轻。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鲁生、王晓勇出庭履职。审理此案的田俊雅被告和审理此案的任建伟、郭徐鹏和徐涛辩护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初审法院确定
根据原判决,2014年1月16日被告郭徐鹏与冀天生(已被判刑)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中原徐天(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徐天公司)。 中原徐天公司自成立以来,以基金有限公司合伙私募股权基金、股权转让、投资和财务管理的名义,谎称中原徐天公司投资鲁山润鑫棉纺织厂和平顶山盛瑞钒产业集团,以引诱客户投资其公司。 2014年8月19日,中原徐天公司投资210多万元在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购买煤矿,成立云南徐天矿业有限公司,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 2014年9月30日,郭徐鹏退出中原徐天公司。
经评估,中原徐天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吸收的公众存款总额为7246万元(不含续保金额);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共募集公共存款2940万元(不含续存金额);以上总额为10186万元 截至2014年9月30日,未缴公共存款总额为474.4万元。截至2015年2月28日,未缴公众存款总额为471,214,000元。
被告田君雅参与了中原朝日公司的筹建。中原朝日公司成立后,他成为负责物流管理的首席行政官。2014年10月后,田北俊亚洲将为客户举办讲座,吸引客户融资。 经评估,田俊雅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共吸收176.5万元(不含续展金额),公司清算时未退还114万元。 田君雅在公司期间,工资总额为160,726元,佣金为21,580元,总计182,306元。事件发生后,田俊雅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182,306元。
被告张金清参与了中原朝日公司的筹建。中原朝日公司成立后,张金清被任命为运营总监,负责为客户讲课,为1号机组融资业务融资。他于2014年10月离开中原朝日公司。 经评估,2014年3月至9月,张金清团队共吸收资金3337万元(不含续展金额),张金清个人融资金额为20万元,清算时未退还金额为1035.5万元。 在公司期间,他的工资总额为169,800元。事件发生后,张金清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16.98万元。
事发后,被告郭徐鹏的家人将30万元赃款和460箱荞麦酒返还工作组处理。 筹资参与者表示理解被告郭徐鹏和张金清的犯罪行为。 2015年10月20日,被告郭徐鹏、张金清、田雅等人接到调查人员的电话后,均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
还发现,2018年6月18日,中原朝日工作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声明,请求判处郭徐鹏(a /[被告)缓刑,以便郭徐鹏能够与工作组合作追回资金并兑现筹款参与者。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并经被告人郭徐鹏、田俊雅、张金清的陈述、共犯季天生的陈述、集资参与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捕过程、犯罪记录证明、中原徐天公司营业执照、郭徐鹏、季天生的协议、结案证、投资合同、承诺书、查封物品清单等证据大量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定,郭徐鹏(a /[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田君雅、张金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郭徐鹏在被侦查机关电话告知后来到现场,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他自首并积极归还赃物,所有筹款参与者都理解这一点。因此,惩罚可以减轻。 被告田君雅、张金清等人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如实供认犯罪行为,是自首。此外,两人被告在事件发生后自愿退还了所有工资奖金和佣金。张金清被所有的筹资参与者所理解,所以两个人被告可以得到更轻的处罚。 被告田君雅和张金清在本案中是次要和辅助的。他们是共犯,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每个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
一、被告郭徐鹏犯集资诈骗罪,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被告田北俊议员被裁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5万元罚款。
三、被告张金清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罚款。
四、案件已追回的涉案财产,由追回机关依法追回,赔偿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郭徐鹏和共犯纪天生共同赔偿本次募集参与者损失474.4万元的不足部分。
二审请求
检察机关提出抗议的原因有:1 .被告田俊雅是一个主观恶性程度较高的人,不应减轻处罚。 2.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很坏,后果很严重。田君雅不应该被减轻处罚。田君雅在一审中被判轻判。
二审辩护
原庭审中的a 被告人田君雅及其辩护人在答辩中提出如下意见:田君雅没有利用其合法身份欺骗集资客户,也没有造成抗议中认定的不良社会影响。他只是一个按照老板要求工作的农民工,是个从犯。他在最初的审判中被适当判刑,抗议中的抗议理由无法成立。他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诉人郭徐鹏及其辩护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如下:郭徐鹏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郭徐鹏有许多从轻或从轻情节,如自愿归还、自愿自首、立功等。一审判决没有得到确认,判决太重。3.一审判决判郭徐鹏、纪天生共同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474.4万元的不足部分,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最初审理此案的张金清被告不反对一审判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法院确定
二审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认定的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同。 在第二次审判中,抗议机关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上诉人郭徐鹏辩护人补充并强调了原始文件中的证据,如郭徐鹏与纪天生签署的协议、和解证明、证人张某的讯问记录、郭徐鹏的讯问记录等。此外,法院还收到了中原徐天公司筹资参与者的一份联合请求,一份“关于考虑中原徐天大部分客户要求郭徐鹏缓刑继续追回款项的请求的信函”,一份郭徐鹏的父亲郭仪征的确认函,确认他愿意为汝州市的所有成园路房地产偿还中原徐天公司客户的损失, 以及新的证据材料,如房地产证、价格评估报告、工作组收到的房地产证等。 为了证实上诉人郭徐鹏的供认和悔悟,他积极追回了募捐参与者的损失。其中,在犯罪初期,他自愿向集资客户返还了209.4万元(案发时冀天生返还的60.8万元,贷款返还的46万元,房东返还的45万元,父母返还的30万元,荞麦酒价值27.6万元),严国正也已得到工作组和工作组的认证,向工作人员返还了50万元他愿意继续尽最大努力配合剩余客户的恢复。 二审前,为了弥补集资客户的损失,郭徐鹏及其家人愿意将他父亲郭仪征所拥有的一套价值206万元的汝州前置房归还给集资客户,并向工作组提交了房产证。中原朝日的筹款客户和中原朝日的工作组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郭徐鹏的忏悔和悔悟,积极追回损失,以及他的自首和立功表现。
在我们看来
在我们看来 ,上诉人郭旭鹏伙同姬天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田俊亚、张劲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郭旭鹏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且积极退赃,得到集资参与人谅解,故可减轻处罚。田俊亚、张劲清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且二原审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将工资奖金、提成全部退还,张劲清得到全部集资参与人谅解,故对二人均可从轻处罚。张劲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但田俊亚身为律师,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在公司成立、经营、向集资参与人鼓吹、宣传过程中所起作用明显,系主犯,故抗诉机关提出的“田俊亚身为律师,利用集资参与人对律师的信任引诱参与人投资,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不应对田俊亚减轻处罚”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田俊亚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不当,二审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郭旭鹏及其辩护人辩称“郭旭鹏协助抓获姬天生构成立功”的意见,经查郭旭鹏所称联合集资参与人骗取姬天生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不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至于郭徐鹏及其辩护人认为“郭徐鹏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应当与季天生一起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的不足部分”,经调查,郭徐鹏作为中原徐天公司的合伙人,直接参与并决定公司的经营。 有权以虚假宣传投资项目和公司实力的方式决定募集资金的用途。 欺诈性筹资资金用于无担保的高利息借款和购买无证煤矿以及其他随机投资。投资风险高且无保障,直接导致筹资参与者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作为共同犯罪,应当与纪天生共同承担筹资参与人财务损失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因此,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郭徐鹏和他的辩护人民提到的“郭徐鹏及时交出筹资参与人的损失”,已经得到郭徐鹏的陈述、筹资客户代表金虎的三份法庭陈述、证人宋某的证词、工作组的信函、筹资客户的书面请求等证据的证实。一审判决确认了郭徐鹏亲属返还30万元现金和460箱酒的情况。在第二起案件中,郭徐鹏的亲属还向工作组交出了一套位于汝州市的房地产,工作组和筹资参与者均予以批准。 郭徐鹏自愿被绳之以法,并作出了真实的陈述,这构成了自首。他认罪并忏悔,得到了筹资参与者和工作组的承认和理解。他被要求以书面形式从宽处理。总而言之,他在二审中受到了较轻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结果
一、维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第192 刑事号刑第一、第二判决中“被告人郭徐鹏集资诈骗罪”、“田北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罪”和“被告人张金清及第四资产处置部分的定罪;
二.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刑初字第192 刑事号第一句对郭徐鹏被告人集资诈骗罪和被告人田北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部分;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徐鹏被判集资诈骗罪,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罚款。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决在执行前被拘留,拘留一天应从刑期中扣除,即从2016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 罚款限于判决生效后30天。 )
4.审理此案的田北俊亚([被告)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5万元罚款。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该人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拘留一天应从刑期中扣除,即从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 罚款限于判决生效后30天。 )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司法人员
首席法官张衡
张凤起法官
张顺强法官
裁判日期
2008年10月24日
职员
职员 何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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