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22 05:30:13
许多人错误地认为缓刑相当于无罪释放。但是,被停职人员在试用期内违反试用期制度的,也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近日,高安市社区服刑人员廖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判处6天行政拘留和500元罚款。 这是高安市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公安行政处罚社区服刑人员的首例案件,极大地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
2018年12月13日,社区囚犯廖某因制造麻烦罪被法院判处一年监禁,缓刑一年。 社区矫正期为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 2019年1月3日,廖在高安社区矫正中心办理了登记,并在三天内上报龙潭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2019年1月17日,高安市司法局因廖某无故拖延未请假向司法局报告的时间而对其发出警告。 1月22日,廖某因在2019年春节期间和该市“两会”期间未能参加社区囚犯“家庭作业”期间的集中教育和学习而受到第二次警告。 10月下旬,在整改工作中,发现廖某运气不错,没有请假外出,擅自逃离现场监管。 为此,11月7日,高安市司法局向高安市公安局提出要求,要求对廖进行处罚,并保证依法执行处罚的严肃性。
11月15日,在龙潭镇传统物资交流会的前一天,龙潭司法学院组织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集中检查和预警教育会议。在会议上,廖被行政拘留6天,罚款500元。宣读决定后,龙潭派出所的警察将廖带出会场,送他到看守所就地处决,这对其他社区的犯人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法律链接
在缓刑考验期内,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该法规定如下:
《刑法》第77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延伸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什么情况下将临时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监狱外临时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市、县,经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失控的;(一)因违反治安管理监督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仍不改正的;被司法行政机关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
3、保外就医期间未按规定提交条件审查,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监外临时执行消失后,刑期未满;
4.证人丧失担保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担保人资格,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担保人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1、被判处管制;2、被宣布暂停;3、在监狱外被临时处决
具体来说,它包括:1 .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暂时在监狱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4、被裁定假释;(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轻微犯罪和轻微主观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老年和残疾罪犯以及未成年初犯和过失犯,应适用上述非拘禁措施并实施社区矫正。
在这里,社区囚犯被提醒, 我们必须认识到服刑的“罪犯”的身份。 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不要违反监管要求。 否则,你将受到更严厉的法律惩罚!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