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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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05:30:30
律师导读
2018年10月4日,辽宁凌源第三监狱的两名罪犯张贵林和王乐妍成功越狱。 两天后,他们在河北省平泉市被捕。 在逮捕过程中,平泉警方的两名辅警死于车祸。 除了典狱长(谁已经被撤职)谁承担了领导责任,谁应该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2019年11月14日,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对休假的警察王管群进行了强制审判。合议庭大力推进审判,在20分钟内“完成”了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
法院非法剥夺了被告和辩护人复审案件的权利(复制审判的同时录音和录像)。公诉人拒绝提交案件的关键物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制了“生猪屠宰审判” 在此之前,法院故意制造法庭审判时间的冲突,从而阻止维权者出庭。
2019年11月14日,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的一名警官王管群在涉嫌玩忽职守被拘留者越狱案第三次开庭时,被告坚称,如果辩护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他不会发表任何意见。 法院举行了一次艰难的开庭,仅用了20分钟就迅速完成了审判过程。
案件于2019年3月6日被起诉至沈阳大东区法院后,第一次庭审于2019年4月19日举行,预审会议于6月27日举行,第二次庭审于10月15日和16日举行。律师王世华为王管群的清白辩护。
休假的狱警不应成为“背刺者”
辩护人认为,两名罪犯逃跑的所有环节、哨所和设施都有相应的责任人,王管群不负责任。 玩忽职守应当从导致逃逸的各节点之间的犯罪因果关系和相应的管理责任来判断,即点到点的行为关系,而犯罪发生后连续十天休假的王管群的管理责任不应一概而论。
预审会议和审判都集中在检索物证钢锯条,同时复制审讯王管群的音频和视频,以及排除非法证据钢锯条。 由于合议庭没有决定是否启动排除程序,也没有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复制做出明确答复,审判于10月16日延期,当时只对检察官的部分证据进行了交叉质证,对关键物证和被告讯问记录中涉及的证据没有进行交叉质证。
值得注意的是,张贵林和王乐妍从准备逃跑、实施到最终逃跑的整个过程与王管群无关。 张贵林和王乐妍逃跑的所有环节和经过的所有哨所和设施都有相应的负责人,王管群不负责任。
案卷和视频显示,张贵林和王乐妍像参观蔬菜市场一样自由地穿过监狱。2018年10月3日22: 18,他们进入解锁的4层晾衣室,爬出防护围栏,爬过两个带刺铁丝网围栏,进入二号监狱区的车间,拿着他们的包和撬棍,然后大摇大摆地穿过中心立柱,穿过监狱大楼的入口进入电气室,用撬棍撬开电气门,拿着梯子,把梯子抬到门甲、乙旁边的警察大队值班室(即门柱)
两人爬上值班房的屋顶,当时有五名警察在值班。屋顶甲和屋顶乙之间有一块铁皮。如果通行有困难,他们就把梯子留在值班室的屋顶上,跳到甲和乙门左边的面试室 看到面试室的一扇窗户可以撬开,他们回到电工室拿起工具,拿起完成的工具,来到面试室。他们先撬开了一扇进入面试室的窗户,甚至撬开了面试室的四扇门,直到4日凌晨3点02分才从面试室逃出。这两个人在监狱里来回走了五次,花了4小时44分钟。
维权者认为,这两名逃犯在警察大队的值班室(门柱)和中心哨所(院子中心的观察哨所)的眼皮底下来回走动,如果他们不进入任何人的土地,就要穿过马路五次。 根据《辽宁省监狱管理条例》和凌源第三监狱的规章制度,参与越狱过程的所有岗位和设施都有专门负责人,没有王管群的职责。
2018年10月3日下午22: 18,两名逃犯进入晾衣室,从窗户爬出去逃跑。10月4日凌晨3点02分,他们逃出会议室,爬过墙壁完成了整个逃生过程。他们不仅对王管群没有任何责任,而且王管群在这段时间里也在休假(他一直在休息,直到9月24日事件发生)
在日常监管区,日常值班领导和值班警察负责具体管理。监狱部门和警察大队也同时管理相应的部分。这种三维网格状的管理模式就是联动管理。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因果关系分析应该是相应责任的对应点,即责任应该丧失,追究责任的权利不应该滥用在没有相应管理责任的人员身上。
根据《监狱条例(暂行)》第91条第2款第2项第2目,在警官离开岗位期间,从第8天(包括第8天)起,警官的特殊责任将移交给同一地区的其他警官。之后,如果警官对刑事事故负责,主管警官将承担特殊责任。这位前警官不会承担特殊责任。 "
辩护人认为,王管群当时是第二监狱区的一名警官,甚至作为第二监狱区的临时纪律负责人(这种安排违反了中共辽宁省监狱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岗位设置和清理超编干部的通知),他对第二罪犯逃跑过程中的任何一点都不负责。 王管群从9月24日开始休假,因此他的特殊职责已于10月1日移交给其他值班警官。10月3日晚上的越狱应该由警方负责。王管群不承担特殊责任,所以王管群不构成失职。
“杀猪”在20分钟内完成试验
2019年11月7日,律师王世华的助理接到了案件主持法官曲娟的电话,并将于2019年11月14日、15日和18日开庭 助手立即回复了瞿法官。当王世华律师和瞿娟法官就下次开庭时间达成一致时,王世华律师已经提前通知瞿娟法官,他将于11月12日在襄阳中级法院开庭至少一周,并将开庭通知传真给合议庭。11月14日、15日和18日的安排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开庭时间的冲突
原定于10月31日进行的审判被取消,因为合议庭没有决定是否允许辩护人复制王管群审判的同步录音录像,导致辩护人无法完成试卷。研究结束后,合议庭将告知研究结果。 在11月7日的电话中,瞿法官仍然没有明确回答同步录音和录像的复制问题。他说当他到达时,他无疑会骚扰他的防守队员。 经过一些谈判,瞿法官仍然坚持审判时间不会改变。
无奈之下,王管群的辩护律师助理赶到沈阳市大东区法院。 开庭前,助理律师再次向合议庭表示,合议庭已通知公诉机关根据辩护人提交的取证申请提交庭审同步音像资料。检察官还向法院提交了同步的音频和视频。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合议庭应当允许辩护人复印
听证会肯定会剥夺王管群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和他的律师辩护的权利,并且在没有确保律师的完整试卷的情况下,将无法继续听证会。 王管群还表示,他的辩护律师王世华律师不能出庭,因为法院故意制造矛盾的时间表,法院不应该继续举行听证会。
对此,合议庭经审议认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是证据材料,辩护人没有申请将非法证据排除在王管群的讯问记录之外,因此没有必要复制同步录音录像。
助理律师回答说,合议庭不同意辩护人复制"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九条为王管群取得有利证据,即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的结合。此外,检察官向法院提交的同步音频和视频是案件的证据,这是毫无疑问的。他坚持复制同步音频和视频。 不幸的是,合议庭坚持错误的评估结果,并决定继续审理。
助理律师还被曲川法官非法剥夺了辩护权利。知道王世华律师正在审理另一个案件,他故意制造法庭审判时间冲突,导致王世华律师无法出庭,缺乏法官的基本廉正和专业素养。继续参与此案的审理肯定会影响王管群案件的公正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4款的规定,他向曲川法官申请回避。 法院驳回庭长决定的撤诉申请后,助理律师再次复议,合议庭仍决定继续审理。
此时,为了保障王管群的诉讼权利,尊重王管群的决定,王管群向法院提交了取消助理律师委托的程序,并再次向法院宣布,由于合议庭的原因,王世华律师不能出庭。
合议庭仍在推进审判,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它在20分钟内迅速进行了盘问、辩论和最后陈述。在整个过程中,管群只重复了一句话:“没有王世华律师出庭,我不会发表任何意见。”
休庭后,王管群向沈阳市大东区法院纪检监察办公室举报了合议庭的违法行为。纪委监察室要求王管群联系刑事法院金院长。在联系金主席后,金主席只说他“知道”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法规、文件等手段保护律师辩护权,不断纠正过去因程序不公正造成的错误。 然而,沈阳大东区法院再现了“杀猪审判”,法官无视法律,非法剥夺律师辩护权等。,这远远背离了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基本原则。此外,如何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和公正? 在此,我希望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能够立即纠正错误,依法公正、不偏不倚地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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