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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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05:30:16
最近,前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珍被判犯有贿赂和滥用职权罪。 法院认为,从1996年至2018年,吴珍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审批和雇用儿童等事项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援助。他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钱财,共计2171.1万元,“行贿1220万元是一种企图”
吴珍不是一个孤立的行贿未遂案件。 11月5日,原吉林省纪委副书记、原省纪委副主任邱大明被一审判犯有行贿和挪用公款罪。法院发现邱大明的贿赂金额非常大,“因为他在犯罪前并没有实际控制一些贿赂财产,这是一项未遂犯罪。” 今年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前副省长李一煌因国有企业人员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被公开定罪。司法信息显示,李一煌受贿5119万元,其中3546万元为未遂。 2018年11月初,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党委副书记魏周敏被判受贿。法院认定魏周敏犯有2000万元的贿赂罪,这是一次贿赂未遂。
什么是尝试?贿赂未遂的情况如何?
人们普遍认为,直接故意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已完成形式和未完成形式。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式,犯罪准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式。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犯罪。如果犯罪不是出于犯罪人的意愿以外的原因,那就是企图犯罪。 也就是说, 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那么,犯罪未遂和犯罪准备或中止有什么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准备属于“欲犯而不能犯”,即犯罪人主观上想犯罪,但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停止的时间。如果犯罪仍处于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的阶段,那就是为犯罪做准备。如果犯罪已经开始,那就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属于“能够犯罪但不希望犯罪”,即在犯罪过程中(包括准备和实施阶段),犯罪人将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
此外,当涉及到贿赂未遂时,首先要做的是了解成就的标准。 《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金钱或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金钱或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属贿赂罪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或取得财产通常被作为贿赂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判断依据 只要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获得财产,就构成贿赂罪的犯罪,无论财产是否被使用以及如何使用。 因此,在现实中,“收钱不花”、“收卡不刷”、“收东西不用”或收钱后返还的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和既遂罪的认定。
因此,当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或取得财物的,方构成受贿罪的未遂。比如,行贿人送出银行卡后,又抽回存款或者以挂失等方式阻碍受贿人取款或消费,受贿人因之未能取出或消费的部分,按受贿未遂论处;行贿人与受贿人约定分批给付贿款,但贿款尚未全部给付便已案发,约定受贿款项中尚未兑现的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未遂;行为人在索贿情形下被对方拒绝的,也构成受贿未遂;等等。
区分不同形式的直接故意犯罪在量刑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而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低于已完成形态,因此量刑相对较轻。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在吴浈、邱大明、李贻煌、魏民洲等人的判决中也得到了具体实践。
未遂虽可从轻发落,毕竟还是沦为罪犯。对于广大公职人员来说,用遵纪守法保证一生顺遂,才是正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与既遂相比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往中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或者服务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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