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时间:2022-09-05 10:30:07

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多的制度,其中自认制度就是一种。当事人的自认从成立之时起便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拘束力,原则上,自认人不能撤销。对自认的撤销仅适用于明示的自认。那么,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适用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解决简易程序适用不当方法有什么?

1、设置中心法庭,使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在法律规定的人数上得到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早已颁布了人民法庭设置的意见,其中提到一个基层人民法庭至少应配备三人以上审判员,一名以上书记员。

2、聘请一部分政治思想坚定、责任心强、文化素养较高的退休老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

3、上级法院应当对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一个明确的界定,用一个尺度统一,用一个标准衡量。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将错误适用简易程序纳入不合格案件的条件之一。二审、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在发现适用简易程序错误时,应当明确一个“说法”,明确诫勉的方式、方法,明确处理结果,明确责任承负。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权责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像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的等都不属于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针对这样的案件,法院会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期限也长一些,但是也不能超过6个月。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法院才能适当延期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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