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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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2 05:30:08
基本案情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渠道获取公民信息并非法出售给他人的情况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被告人陆某、袁某、俞某、张某是某通讯公司不同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上述四人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充值等服务的职务便利,未经客户同意,先后将客户手机号码及注册相关账户的验证码悄悄发给他人,供他人注册各种APP,每条收取3至7元的“好处费”,上述四人非法获利4749.08元至40544.50元不等。检察机关以上述四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这四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考虑到涉及群众利益、公共利益,启东法院依法采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模式,于3月1日对该系列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和集中宣判。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袁某、俞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他人允许,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中陆某情节特别严重,袁某、俞某、张某情节严重,4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到4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意见,启东法院对其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并处5000元至41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判令被告人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针对司法实践中,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个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意义
如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类型层出不穷,给人民财产、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坚持人民立场,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并对公益诉讼依法审理,切实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回应人民群众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工作的新期盼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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