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阳光审判,让“黑钱”和犯罪分子无所遁形

时间:2022-05-16 10:30:13

  碍于情面

  将银行卡提供给某公司“洗钱”

  松桃一男子自食恶果

  这也是松桃首例洗钱罪案件公开审判

  案件详情

  2014年5月21日,吴某某与龙某某、唐某某(三人均已被判刑)等人成立的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2%不等的月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以3%-5%不等的月利息进行高利放贷,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龙某明知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银行卡提供给该公司使用,用于掩饰、隐瞒其非法获取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该银行卡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松桃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认定龙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当庭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有话说

  每一个洗钱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的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每一个中国公民都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碍于面子或关系,贪图蝇头小利,而掉进“洗钱”的犯罪陷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官温馨提醒: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资金账户等;不要用自己的资金账户为他人转账或提现;不要在网络社交平台泄露个人信息;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让我们共同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抵制洗钱行为,共同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维护我们的经济环境安全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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