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买房吗?租来的那种...

时间:2022-01-14 10:30:11

  网上曾流传过一句

  关于诈骗的经典话

  “走过最长的路

  是诈骗分子的套路!”

  张某母女

  一时交友不慎

  竟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

  今天,一起来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母女通过工作认识苏某。苏某乖巧嘴甜,自称是“富家女”、住别墅,甚至认了张某为“干妈”,张某母女对她便越发信任,来往密切。

  苏某得知张某想要购置商铺投资,谎称自己堂姐位于盐田区的某房产刚好要出售,托关系还能给张某提供“亲情价”。张某母女一时有点心动。

  苏某暗中通过房屋中介,租赁了位于盐田区的一套房屋,并带张某母女现场看房。张某对房屋情况和价格都十分满意。苏某又通过伪造房东授权,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人民币110万元的购房款。苏某安排张某搬入案涉房屋内居住,期间又几次通过租赁其他房屋谎称可以为被害人调换购买的房产。

  张某曾经多次提出房屋过户请求,苏某却以张某的户口社保不合格、房东未联系上、房产被冻结等各种理由进行推脱。2020年7月,深圳市出台新的房屋销售政策,张某发现自己并不具备购房资格,便要求苏某退还购房款。

  苏某眼见没办法继续拖延下去,通过网络购买了160余张与百元现金相似的银行练功券假装现金,并在每叠练功券上放置一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共1800元),装入密码箱并拍摄图片声称要归还张某160万元。

  苏某还以自己被公安机关监控为由,不能直接与张某交易,遂约张某在一商圈附近,由商场服务人员将密码箱和虚假的密码交给张某。张某发现密码箱无法打开,也联系不上苏某。她通过其他方式打开密码箱后,发现里面是练功券才意识到自己被骗,立即向公安报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据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9.8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执行。

  法官提醒

  近年来,以房屋买卖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案件时有发生。房屋买卖交易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房者对售卖房产除了要实地看房外,还要及时查看相关房屋产权手续,并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了解、咨询具体情况,切勿贪小便宜,轻信所谓“熟人”“亲情价”等虚假套路而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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