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将人灌醉后“刷脸”转走钱款,男子因盗窃获刑

时间:2021-09-08 10:30:08

  手机“刷脸”支付普及后

  大家都实现了“靠脸吃饭”的梦想

  然而“刷脸”支付有风险

  不可不防!

  酒醒之后

  张某发现银行卡里的五万块钱不翼而飞

  原因竟是醉酒中被人“刷脸”盗窃

  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这起

  “刷脸盗钱”案件

  刘某与赵某(已判决)、张某等人在烧烤店吃饭时,心生邪念,想与赵某合谋从张某处“弄钱”。赵某将张某灌醉后,刘某利用张某支付宝的“刷脸支付”功能,从张某支付宝中窃取钱款4万元。随后二人又伙同他人以同样手法窃取张某支付宝中钱款1.07万元,随后刘某被民警查获。

  近日,顺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某烧烤店内向张某灌酒,趁张某醉酒不备之机,伙同赵某通过“刷脸支付”的方式,窃取张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随后,刘某、赵某又与他人以同样手段,窃取张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1.07万元。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1月9日被民警查获,最终刘某退赔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张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人脸识别”“指纹支付”作为新型支付手法,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便利。但在享受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安全风险也需要警惕。法官提示,为了防止支付平台、银行卡被盗刷,在登录手机关联银行卡的软件时,尽量选择每次都输入密码,如果手机设置了“人脸识别支付”功能,在非私密场合与他人接触时,务必随时留意手机安全,或者将手机交由信任人员保管,以防产生资产损失。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