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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后将醉酒女同事扶到房间,是自愿一夜情还是强奸?

时间:2021-08-11 05:30:20

  【司法观点

  被告人将被害妇女挽扶走时,被害妇女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无自主处分性权利的能力,被害妇女主观上并无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愿,被告人趁被害妇女醉酒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和被害人周某均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19122日晚,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湖某酒店举办销售部门年会聚餐,被害人周某是年会组织人员,部门领导被告人郑某参加年会聚餐。期间,被害人周某与同事一起向郑某敬酒。

  聚餐结束后,郑某将醉酒的周某搀扶到自己在酒店所住的1015房。

  次日凌晨2时许,郑某趁周某醉酒未醒之际脱掉周某衣服,亲吻并抚摸周某的胸部与下体,试图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因阴茎无法勃起未成功,之后在床上睡着。

  同日早上6时20分许,郑某被闹钟响醒后,再次抚摸周某的胸部和下体,并再次试图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周某醒来用被子进行阻挡被郑某推开,并扭动身体进行反抗被郑某按住,之后因郑某未能将阴茎插入被害人阴道而未成功。随后,周某离开房间。

  同日19时许,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某酒店将郑某抓获归案。

  【裁判要点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刑初1793号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趁被害妇女醉酒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关于被害人陈述不可采信的质证意见,在本案中,被害人周某的陈述一直稳定自然,对案发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的记忆认知、表达能力,且其关于案发过程细节的相关陈述能与证人李某、陈某、赵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相关供述相互印证,且有滴滴出行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以及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足以采信。虽然被害人对于部分案发细节存在一定的误差,但也符合醉酒后记忆有所模糊的客观规律。相关质证意见没有证据支持,原审不予采信。

  关于被害人在案发前不属醉酒状态的辩护意见,在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多次稳定供述其在案发前已处于醉酒状态,该陈述能与证人李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相关供述相互印证,且有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害人在案发前已处于醉酒状态的事实。相关辩护意见,原审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郑某没有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周某在案发前与被告人郑某并无感情基础,在案发时已处于醉酒状态。被告人郑某在明知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带回其住宿的酒店房间,并趁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明显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在案发后,被害人也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没有认同被告人关于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意见。相关辩护意见,原审不予支持。

  被告人郑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

  1. 其试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并未违背女方的意愿,不构成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 其自始至终认为双方是自愿发生一夜情,其不具备强奸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3. 其系主动中止与周某发生性关系,而非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

  4. 被害人存在恶意扭曲本案事实的动机,且其行为不符合一个受害人通某的表现;

  5. 其社会表现一贯较好,无犯罪前科,且受到同事认可。综上,其不构成强奸罪。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郑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上诉人郑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

  首先,根据宴会现场的监控视频,结合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陈某等的证言可知,上诉人将被害人挽扶走时,被害人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结合上诉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可知,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无自主处分性权利的能力;

  其次,根据证人李某、肖某、赵某等的证言可知,被害人主观上并无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愿,此点亦能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

  最后,根据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结合被害人陈述可知,上诉人有对被害人实施具体的性行为。

  综上,上诉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其构成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可知,上诉人系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规范优化

  法院定案的依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旅客信息、DNA样本采集信息表等书证,证人李某、赵某、陈某、肖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周某与被告人郑某的短信聊天记录、周某与贺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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