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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但被害人表示谅解

时间:2020-06-09 10:30:15

  江西宁都一男子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却引诱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四年。

  何某与被害人柯某系相邻的两个自然村的村民,两家相距较近。自2019年春始,被害人柯某多次搭乘何某的车后,两人逐渐相熟,何某明知柯某患有精神疾病。

  2019年6月份的一天,何某驾驶小车从宁都县城回家,途经宁都县加油站旁,见柯某在路边等车,遂邀柯某搭其车回家。柯某上车后,何某向柯某提出拿钱给她带她去开房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之后何某掉转车头将柯某带至县城某宾馆开房,在房间内欲与柯某发生性关系时,发现柯某正处于月经生理期而中止。

  2019年7月15日上午,何某驾驶小车前往宁都县城,在南田村马路边见柯某在等车,遂又邀柯某搭其车前往县城。柯某上车后,何某再次提出拿钱给柯某带她去开房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并开车将柯某带至县城某宾馆,与柯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柯某向宁都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7月17日立案侦查。何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宁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柯某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2019年8月11日,何某与被害人柯某及其父母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何某一次性赔偿柯某相关费用一万元,并已当即付清。同时,被害人柯某也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3月2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0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被害人柯某患有精神疾病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强奸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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