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切莫贪“小便宜”,买卖自己的信用卡也可能构成犯罪

时间:2020-06-01 05:30:10

  近期,晋江法院审理被告人冀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冀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1【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冀某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以1300元的价格向尹某收购三张信用卡,非法获利600元

  期间,被告人冀某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将自己的银行卡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同年4月1日,被告人冀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收取电信网络诈骗款项,数额共计299561元。

  经查,多位证人证言均证实在2019年4月1日被电信网络诈骗,部分款项直接汇入被告人冀某出售的银行卡内,虽未能证实被告人冀某参与诈骗犯罪,但不影响上游犯罪事实的真实存在。被告人冀某在微信中向他人收购银行卡时多次提及上家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称上家收购银行卡是用于国外博彩公司洗钱避税,其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向不同的讯问人员均作出了稳定、前后一致的供述。综上所述,被告人冀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直接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该卡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直接收取被害人汇入的诈骗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法官说法】

  电信诈骗犯罪频发,电信诈骗分子骗到钱后需要将赃款迅速拆分到大量银行卡内,一个灰色行业由此诞生。不法分子通过网上商城、商品交易平台、微信等渠道发布相关广告,大肆买卖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网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与银行卡相关的资料,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也为洗钱、避税、电信诈骗、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滋生土壤。切莫为了贪图“小便宜”,买卖银行卡,极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若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还将成为诈骗罪的共犯。群众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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