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9 19:54:54
案 例
2016年5月21日,苍南县灵溪镇的黄女士及家人回到家中,发现房门不能打开,怀疑有人入室盗窃,便拨打了110。民警赶到后,黄女士已找开锁匠打开了房门,经初步检查,屋内没有发现异样。十几分钟后,黄女士的老公打开衣柜,发现最上层躺着一人,便和家人将其堵住,随后,嫌疑人被民警控制,经过搜查,从该男子身上搜出一袋面包。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进入黄女士家中,窃得面包一袋,被当场抓获。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李某犯盗窃罪。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入户盗窃的入罪门槛极低,从以前的结果犯(具备犯罪后果)变成了行为犯(只需犯罪行为),入户盗窃相比其他盗窃行为,危害巨大。由于入户盗窃一般发生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内,极易诱发如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严重的暴力犯罪。降低入户盗窃的入罪门槛,极大的震慑了犯罪分子,是法制的进步。
入户盗窃中户的含义!
↓↓↓
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偷得区区一袋面包,就被判刑,似乎亏大了,冤得很,有点“小题大做”,其实不然,早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即便分文未得的“零窃取”也将以盗窃罪论处,面临刑罚追究。
新法表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已没有犯罪次数或金额的限制,哪怕分文未得、首次盗窃,也将视同“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刑究罪。这意味着,入户盗窃、扒窃等的入罪门槛陡然降低,从结果犯(具备犯罪后果)变成了行为犯(只需犯罪行为)。
偷了一袋面包,只是“小偷小摸”,远非江洋大盗,似乎不足为惧,但入户盗窃本身远比普通盗窃性质严重,会对住户和居民造成极大的心理恫吓与伤害,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丝毫不亚于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犯罪,并不能等闲视之,简单以盗窃所得财物的数额来作为定罪衡量标准。而且小偷只偷到一袋面包完全是因为当场被户主发现并抓获,没有机会窃取更多财物,这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后记
《刑法》修改之前,受制于次数、金额的入刑标准,公安机关即便能破案擒获入户盗窃嫌犯,以及一些集市、公交、地铁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扒窃惯犯,只要其不“达标”:盗窃金额1000元以上,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就不能定罪量刑,只能依据《治安行政处罚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法律威慑力远远不足,往往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执法怪圈,严重消减了法律的严肃性,并造成有限警力大量耗费。
“偷一袋面包被判刑”,是《刑法》立法完善的表现,也是法治的进步。对“小偷小摸”来说,无疑也是个极大震慑和警醒,有利于减少各类盗窃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