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有一种残忍叫“亲人被枪毙了我都不知道”

时间:2019-11-09 18:55:02

  前不久我在律所办公室接待了一位来访者,该来访者一进门就气呼呼的咨询说,他的老婆系开茶馆的,被某法院判刑了,大概系容留卖淫罪方面的。但是判决已经半月了,他并没有收到判决书,还是通过他在法院的一名亲戚打探方才得知老婆已经被判刑的消息。

  接着他就反复地追问我:“法院不把判决书送达家属正确吗?合法吗?判决有效吗?法院在这方面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当时我并没有立即回答他上面的提问,而是追问他说:“公安机关拘留你老婆时通知你了吗?还有他们逮捕你老婆时通知你了吗?”

  “没有,都没有!”他的回答斩钉截铁。然后他继续问:“公安机关不通知我正确吗?他们有什么责任?这种情况下判决有效吗?还有法院不把判决书送达家属正确吗?合法吗?判决有效吗?法院在这方面应承担一些什么责任?”

  一连串的提问,问得我都措手不及。是呀,究竟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通知家属,以及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时不送达被告人家属,究竟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这令我一时语塞。以前没遇到过这样的提问,看书时似乎也未注意到刑诉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有这方面法律后果的规定,关键我当时也未带着这样的疑问去看书和思考。现在临时翻法律来给这人做答复,显然有点来不及。

  于是我根据自己的印象思考以后谨慎地告诉他:“公安机关不通知家属,显然是错误的。至于法院没有将判决书送达家属,即便错误,也和公安机关不通知家属一样,只是属于程序性问题,对实体判决的对错应无多大影响。”

  来访者又追问,那么他们要对这个案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略加思考之后告诉他说,如果你去他们单位告他(办案人员)的话,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

  “我要求他们给我个说法,我觉得他们这作法太不对了,如果不是问到熟人,等于他们把我老婆枪毙了我都可能不知道!”来访者忿忿的说着。显然他对我这样的回答并不满意。他道谢之后就带着愤怒和疑惑走了。

  是呀,这来访者的说法是很有道理呀。比如亲人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时如果犯罪甚至被犯罪,在家属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和判决书的情况下,确实可能会发生亲人被枪毙了而家属都不知道的可怕情况!

  虽然后来经过复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后,得知我的上述回答也基本没问题。但是我当时给人回答的语气也不太肯定,自己也疑惑着,我必须得重新翻一翻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了。

  然而不看不知道,一看不得了。法律或司法解释确实并无这方面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无论拘留还是逮捕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人的家属。因此很显然,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通知家属的作法是违法的。但是该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关违法后果。由于只是简单的不通知,因此几乎不可能构成渎职犯罪,所以也几乎适用不了刑法关于渎职罪的相关规定。

  然而对于刑事判决书的送达来说,相关规定似乎就更不尽情理了。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书只送达给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根据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可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亲人)都不属于当事人,因此家属(亲人)就自然不是刑事判决书的法定送达对象了。那么在没有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家属(亲人)就真有可能不知道自己的亲人被判刑甚至被枪毙了!

  那我们再到相关司法解释里去找找看有没有这方面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第二款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看起来,这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比较“仁慈”。但是我们再仔细分析一下,这规定原来也只是“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既然是叫“可以”送达而不是“必须” 送达或“应当”送达,那么自然也就“可以”不送达,“可以”这两个字属于选择性词语。简言之,就是不送达给你你又能怎样!那个关于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刑诉法规定的还是“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呢,在规定“应当”通知的情况下如果不通知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惩罚规定呢!何况“可以”这样模棱两可的规定乎!

  然而类似的问题还没有完。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里面,居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或“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也没有规定“可以” 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这是不是等于说,人民检察院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了呢?

  也许上面说的这些都只是法律规定的遗漏或者疏漏吧,也许家属们都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亲人被拘留、逮捕、判刑的消息吧!然而一切都只是“也许”。“也许”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亲人在长期外地工作、生活时,如果犯罪甚至被犯罪,在家属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和判决书的情况下,确实可能发生亲人被枪毙了而家属都不知道的可怕情形呢!反正这是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存在这样可怕情形的可能性。

  可别忘了河北那个聂树斌冤案。正是由于聂树斌的亲人没有刑事判决书,当初亲人们申诉时有关方面就以其亲人没有判决书为由不予受理,反复刁难。明明有关人民法院存有判决书的档案,但就是不给你复印,你能怎么样!后来,聂树斌的亲人们还是通过帮助被害人家属维权,好不容易才从被害人家属那里弄到判决书!

  不是当事人的亲人,我们就无法想象聂树斌的亲人们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漫漫申冤之路上,所遭受的离奇艰辛和极端的精神折磨!

  另外,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人)的,实质上相当于剥夺了家属(亲人)为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嫌疑人、被告人不知委托(或怎样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甚至也相当于剥夺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辩护权。

  总而言之,我们既有一条条的理论分析,又有凄惨惨的事实案例,难道法律就不“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与公安机关一样“必须” ——而不是“应当” ,更不是“可以” ——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并规定在没有通知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吗?难道法律就不“应当”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下达判决书时“必须”——而不是“应当” ,更不是“可以” ——一并送达一份判决书给当事人家属,并规定在不送达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吗?

作者:杨骏  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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