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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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18 05:30:17
01概述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般而言,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大类情形。然而,在各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合规地完成解除事宜,并非易事。
在实务中,明晰解除的事由是进行解除事宜的第一步。因此,解除的具体事由是什么,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代通知金是否需要支付,将是本文关注的要点。
基于内容限定,本文暂不就每一情形下的具体操作细节作阐述,仅就解除情形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否进行了构架性明晰,同时辅以必要的文书模板,以助力于实务落地。
02
协商解除
一、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协商解除,即劳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也正因为是友好协商,所以协商解除不受法律的严格规制,双方可以就解除中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自由约定,如解除日期、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等。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见,如果在协商解除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不支付。
03
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无过失)
(一)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如下表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辞职无需用人单位的批准,提出即生效。另外,由于劳动者辞职是本人的自愿行为,不能因其他事项(如怀孕)撤回,除非用人单位同意。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在劳动者辞职的情形下,鉴于辞职行为属于劳动者的自愿行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过失)
(一)适用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在用人单位存在过失、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4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劳动者存在过失的解除
(一)情形列举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过失的解除,是指劳动者有如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解除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不存在过失的解除
(一)情形列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存在过失的解除,是指劳动者有如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性裁员
(一)情形列举
《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5
关于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各类情形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一览表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06
关于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支付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通知金只发生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中,依据法律规定,除上述三类情形外,其他情形下的解除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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