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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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5 10:42:26
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国家法律法规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因此,对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结合本地政府的规定进行。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为当地企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提供实践参考。
判例简介
(2017)粤1972民初3858号判决:员工梁国勇1999年2月24日入职威赢公司,2016年10月威赢公司以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裁员决定。
其于2016年10月20日向工会作出说明并经工会同意后,于2016年11月18日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长安分局办理裁员备案登记,于2016年11月23日发布裁员公告,解除与包括梁国勇在内的共21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威赢公司解除与梁国勇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实体方面,法院认为
首先,从威赢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退还厂房协议可以看出,威赢公司的厂区面积缩减了近一半;
其次,从威赢公司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可以看出,威赢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均为亏损;
最后,梁国勇一方也陈述,威赢公司的人员从以前的3000多人减少到目前的1000人左右。
综上,威赢公司的规模在缩减,公司的经营也出现亏损,其属于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
程序方面,法院认为
首先,威赢公司已经就裁员情况提前30天向工会说明情况,得到工会同意;
其次,公司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长安分局备案。
综上,威赢公司的经济性裁员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梁国勇与被告东莞威赢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驳回原告梁国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判例,可以为企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提供实践参考。分别在实体条件、程序条件、限制条件方面解析如下:
实体条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结合本地政府的规定进行。
北京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3条)是:连续3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上海针对该问题,曾在2000年出台上海市《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该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一) 已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招工
2. 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
3. 停止加班加点
4. 降低工资
降低工资的幅度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协商确定,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
(二) 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该文件已于2002年被沪劳保关发[2002]14号规定所废止。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主要看程序条件是否具备,关于是否“严重困难”的实体条件,则要由员工方来提供反举证。
山东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长期亏损,六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一年内扭亏无望的严重困难企业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向省劳动厅报告;市、地、县(市、区)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地劳动局报告,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后,方可裁减人员。
天津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天津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是:
(一)生产经营实际亏损连续三年(财政决算年度)以上,亏损额逐年增加,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
(二)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有50%以上职工下岗待工;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东地方政府并没有直接就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作出过相关规定。可以参考2009年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文件第五点规定:
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二)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三)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四)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五)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七)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八)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如何举证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企业裁员的法定理由之一,但企业对此需负举证责任。
一般来讲,企业要证明自己“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掌握下列证据:
财务报表,如年度、季度连续亏损表。这些财务报表,最好是经过外部审计师进行了审计的报表。
困难企业的认定以企业财务资料为主要依据,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已出现亏损,长期停产或半停产;
2.确因企业因难已经连续多月降低或欠发职工工资(一般为6个月);
3.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等补救性措施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等。
程序条件
明确了企业战略及目标,确定裁员的可行性与合法性,确定裁员名单及经济补偿、人员遣散费用方案后,就进入了裁员的实施阶段。
在实施规模性裁员时,须注意法律规定的程序。企业的经营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并不以企业主观判断为准;
即使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符合标准,裁员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限制性条件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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