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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入职后发生工伤的,公司要赔偿吗?

时间:2019-11-05 10:42:15

  导语: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的情况屡有发生,因该情形产生的工伤责任赔偿纠纷案件也很多,工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00年甲某以丙某身份入职乙公司,乙公司与丙某(实为甲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丙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7月甲某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甲某亲属向社保机构申请甲某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社保机构审核认为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既然工伤保险是以丙某的名义投保,表明甲某并未参加工伤保险,故核定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某亲属认为,甲某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乙公司亦实际为其参保,社保机构应给予甲某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乙公司根据甲某提供的丙某的身份信息,以丙某名义为甲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乙公司职工甲某,而不是与乙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丙某,即甲某与社保机构在事实上成立了工伤保险关系。甲某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乙公司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对甲某核定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据此,当地社保机构在庭审过程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甲某亲属遂撤回了诉讼。

  【实务分析】

  实务中,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如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将由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这在实务中并无争议。

  但对公司参加了社保,由于参保人身份存在虚假导致社保部门不予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社保部门拒付,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对应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过错责任承担

  2、社保部门拒付,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判劳动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劳动者自负

  3、社保部门拒付,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部门支付待遇,法院认定社保部门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本案例所示。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12月4日将本案所示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尽管最高院发布了上述案例,但各地的司法尺度仍然不统一,假冒他人身份入职者如果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赔偿部分工伤待遇还是大概率事件,所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审查还是要慎之又慎,以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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