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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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2 12:01:13
加班,已经成为了现在大部分职场人士的常态了,加班占用了员工的私人时间,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网友咨询:
我在公司经常加班,但只有打卡记录能证明。现在离职了想要追讨加班费,公司说打卡记录不算数。请问律师,仅凭打卡记录真的不能证明加班吗?
律师解答:
仅凭打卡记录不能完全证明加班。
"打卡记录"作为最常见的考勤证据,通常指员工通过指纹、人脸识别、刷卡等方式在考勤系统中留下的时间记录。但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打卡记录只能证明员工在特定时间出现在特定地点,并不能直接证明员工在该时间段内实际从事了工作,更不能证明该时间段的工作属于"加班"范畴。
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应当提供如下证据:如向劳动者发出的加班指令、通知,任务单或者工作邮件、微信通知等;劳动者在工作任务单上的工作交接记录、加班申请及审批记录、超时工作日志、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等;劳动者已经完成加班任务的证据,如加班报销费用凭证、未支付加班费的证据等。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按照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协商为前提,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强迫加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是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必须服从,不得拒绝加班。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的,劳动者不得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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