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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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05:34:28
最近,又有一名女雇员因怀孕而被解雇。广东省一家公司的一名员工早上被发现怀孕,下午被告知她不需要回到公司工作。 诉讼结束后,该员工因怀孕期间工资损失赔偿2064元,因无薪产假赔偿1875元,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事件一发生,许多网民就为这名员工感到委屈。随着事件的展开,更多的细节被披露出来。结果,这名员工在一月和二月怀孕了。一些网民开始觉得公司也有困难。然而,这种操作方法绝对是错误的。面对这种情况,人力资源无疑是一个头痛的问题,所以今天让我们再来谈谈员工的“三个阶段”。
今日话题
1.我可以在雇佣时签署“保证不怀孕”后终止劳动合同吗?
2.女性第三任期与劳动合同管理
3.妇女如何在“第三阶段”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
一家民营高科技企业为了扩大产品渠道,招聘了一名主要的客户关系经理。由于这一职位对公司销售目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公司给予了非常慷慨的待遇。 王女士因在个人综合素质、行业经验及过往表现方面的卓越表现,获本公司成功认可及聘用。
在加入公司之前,公司明确要求王女士保证三年内不能怀孕,否则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 考虑到公司的良好待遇,王女士表示愿意接受,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和承诺书。
然而,一年后,王女士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 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三年内不得怀孕”。 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不人道,所以她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能否在签署“非妊娠承诺”后终止劳动合同?
答案是否定的 作为企业应当尊重关爱女职工,在招聘女性员工的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结婚、不怀孕等非法要求。 ,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怀孕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和职业女性之间的故事
如今,维护劳动妇女权益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女性第三阶段是企业女性员工必然面临的特殊时期,也是劳资冲突相对集中的爆发点。一些员工会将第三阶段视为“死亡金牌”,忽视其他企业在独立行为中的利益。
妇女权利保护的第三阶段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她们也应受到企业和其他雇员的保护和照顾。然而,作为妇女权利保护的第三阶段,她们应该是合理的、合法的和合理的,并充分考虑她们的职业前途。
什么是女性第三阶段?
怀孕(怀孕至分娩前15天)
分娩期为98天(分娩前15天+分娩后83天),难产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应增加15天。 此外,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人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人享受42天产假。
关于产假,各省在2016年增加了关于奖金休假的规定,每个人都可以自己寻找。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妇女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金休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哺乳期(从产假结束到婴儿年满1岁),每天哺乳一小时。
女性三阶段劳动合同管理
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管理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不终止,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 其中包括:
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正在接受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期限内就医的;
三、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性在“第三阶段”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女雇员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第5条,许多人的印象是,雇主不得因女雇员怀孕、分娩和哺乳而降低工资、解雇或终止其劳动或就业合同。
上面的陈述很清楚,不能因为第三阶段的原因而终止劳动关系 然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也适用于第三阶段的妇女,即:
(一)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写在最后
作为一种企业性质 不能在招聘女职工过程中规定不结婚、不怀孕等违法要求,更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待遇或以怀孕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女性员工在就职过程中也应该尊重和理解企业,不应该以怀孕为由无视法律和企业的法律法规,否则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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