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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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05:34:09
为了节约成本,许多公司
不分青红皂白地压榨员工
随意降级员工
这合法吗?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子。
案情介绍
谢女士是广西一家著名制药公司贵州办事处的经理 2014年5月, 广西某知名药企在未对谢女士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任命他人为贵州办事处经理。谢女士的工资从省级经理每年16万元的原始工资下调至主管每年8万元。 。谢女士其后申请劳动仲裁,并聘请律师起草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广西某知名药企。
随后,他向贵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西一家知名医药公司重新发放谢女士22,666.60元的工资,并支付谢女士213,333.30元作为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谢女士的劳动关系赔偿请求,理由是用人单位降级和减薪的决定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然而,该裁决支持谢女士要求补充22,666.60元工资的请求。
谢女士还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广西某知名药企支付谢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34586元、补足补发谢女士劳动报酬21332元。
法院认为
原告于2014年1月至4月在贵州省担任经理期间,年薪为16万元。鉴于原告于2014年7月5日离职,未在被告办公室工作,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于2014年1月至4月期间每年支付原告16万元工资。 我院支持原告要求2014年1月至4月补发工资总额21,332元的请求。
2014年5月,被告将原告的职位从省级经理降为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同意调任。
▲2。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劳动者不具备转岗资格;
▲4。劳动合同订立和岗位转移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能够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对原告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充分合理性,且被告未将原告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文件书面告知原告,程序上有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 因为原告月工资为13,333元,是被告单位所在柳州市2013年员工月平均工资3,738.5元的三倍。 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738.5元×312 = 134586元的经济补偿金。
01公司随意降薪不合法
单方面减薪实际上是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的职位和工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绩效考核有关,那么当公司经营状况下降或员工的绩效考核不符合标准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其他规章制度对员工实施相应的岗位调整和减薪。 如果公司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理由调整岗位和降低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全额支付工资。
02遭遇随意降薪怎么办
首先,我们可以和公司谈判。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和工资,或者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以一年为计算基础。 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员工在公司面前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公司认为他们有权选择自己的员工,并有权随意调整自己的工作。 然而,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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