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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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7 10:30:12
某公司通过员工袁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微信账号,并将该账号给员工刘某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和昵称予以变更,某公司发现后,要求返还,被刘某拒绝。后某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等。
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权属产生争议时,应通过考量账号的生成以及实际利用情况判断权益归属。本案中,案涉微信账号系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某公司对其享有占用、使用等财产性权益。刘某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对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现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刘某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可能会导致某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某数码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何认定微信账号权益的归属?
一是可以根据微信账号的生成进行判断。账号类虚拟财产的生成,主要体现在注册行为。一般而言,谁注册即享有该账号的使用权。但在注册者与使用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仅从注册的外观去判断虚拟财产权益的获得者,会忽略注册行为背后的注册目的、用途,忽视实际使用人的财产权益,不利于虚拟产权的充分保护。案涉微信账号系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故因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某数码公司享有、负担。
二是可以根据微信账号的实际利用活动进行判断。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经济价值,判断谁能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谁创造了经济价值。本案中,刘某作为某数码公司的员工,利用公司配备的工作微信账号开拓、维系客户以及收取业务款项均系其工作职责,故其因此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工作成果,归属于某数码公司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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