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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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4 13:22:34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根据369等区分劳动者的主体。如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普通员工、董事长、总经理、人事经理还是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然而,在实践中,有人判断董事长、总经理、人事经理等。经理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支持双倍工资,情况越来越糟。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公告中公布了类似的案例。事实上,比起这个案子的判决,我更喜欢以上两种意见。工人们不会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因为他们是总经理和人事经理,所以他们不支持双倍工资。公司不属于任何一个人,而是一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19)粤03钟敏9587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程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志娟。
诺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夏志娟双倍工资差额74493.1元。
一审判决:1。深圳市程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支付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的双倍工资差额。 2。驳回深圳程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其他诉讼
上诉人程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粤0309号民事判决(2018年);二.上诉人无需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支付74342.3元的双倍工资差额。
被上诉人夏志娟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两倍于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职位是总经理兼人事主管。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被上诉人玩忽职守造成的。法院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事人事、秘书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不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并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的两倍。由于上诉人未能证明其诉求,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上诉人应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上诉人补充说,当被上诉人提出仲裁申请时,仲裁时限已经到期,他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额外双倍工资,应当与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报酬一并按月支付,劳动者在领取月工资时,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在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了双倍工资。如果雇主未能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应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两次工资之差的仲裁时效从劳动者收到当月工资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27日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被上诉人要求2017年6月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超过申请仲裁的期限。被上诉人已就时限作出答复。因此,法院不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期限的双倍工资差额。因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被上诉人工资差额53060元(7580×7个月)。
综上所述,上诉人对深圳程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我院给予了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广东0309人民法院第4777号民事判决第2项(2018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广东省0309人民法院(2018)第47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上诉人深圳程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十天内向被上诉人夏志娟一次性支付53,060元,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上诉人工资之差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朱竹法官
刘玲玲法官
黄那威法官
2001年6月12日
秘书王雨涵(兼任)
秘书阎萍萍(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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