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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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1 05:30:09
【司法观点】
公司在其内部设置的员工工作岗位虽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的区分,但并不等同或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性质的单位所确定的“干部”、“职工”的身份性质,且员工在深圳是按照工人岗位参保,故不适用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性质单位有关女干部与女职工在退休年龄上的区别规定。
【基本案情】
赵某申请再审称,其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南岭X电子厂(下称X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其工作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故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X厂在其50周岁时终止劳动合同,违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5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其支付赔偿金。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赵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赵某是否已达法定退休年龄;2、X厂应否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赵某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供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其的网上回复,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按职工的岗位参保情况确定,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对员工的干部或职工的身份认定,应以其在现用人单位中的身份为准,并无不当。
即使赵某在原工作单位属于由齐齐哈尔市人事局招收录用的干部,但其并未将干部人事档案调入深圳市组织人事部门,故不能认定其属于由深圳市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
因X厂为“三来一补”的港资企业,并非国有企业,X厂在其内部设置的员工工作岗位虽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的区分,但并不等同或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性质的单位所确定的“干部”、“职工”的身份性质,且赵某在深圳是按照工人岗位参保,故不适用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性质单位有关女干部与女职工在退休年龄上的区别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赵某的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X厂以赵某已满50周岁,达到女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赵某要求X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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