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20-09-16 10:30:26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9年5月15日邮寄的《足额缴纳社保申请》和2019年6月26日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收件地址均为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收件人人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快递回执显示两份文件均由保安代收。
【裁判要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司关于其收到了2019年6月27日寄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未收到2019年5月16日张某所述文件的抗辩主张,不合常理,不予采信,采信张某关于公司是在工业园内,其所有快递均由保安统一签收再转交,张某已经依法向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主张。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2019年5月15日)曾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而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为其补缴。且如上所述,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被告劳动报酬、产假工资的情况。张某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主张仅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收到《足额缴纳社保申请》,缺乏理据,不予采信。公司在张某要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公司亦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产假工资的情形,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9822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337号。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