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职业足球球员与俱乐部劳动纠纷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时间:2019-11-10 03:25:46

世界杯开幕了!多少球迷可以好好的过过瘾了。今天咱就来聊一聊和职业足球球员有关的案子。

1

裁判要点


足球行业属于特殊行业,职业足球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双方之间纠纷解决方式应适用体育法规定,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参照中国足协章程和国际足联章程规定,考虑到足球行业特点,根据体育法规定,职业足球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而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处理,其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 



2

基本案情


陈某诉称:自2015年3月在沈阳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俱乐部)工作,任球员一职。工作期间某俱乐部从未给缴纳社会保险,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某俱乐部补缴2015年3月至11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2.请求判决支付2015年3月至1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元。


某俱乐部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将任何争议诉讼法院。本案双方在工作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只能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且双方认定该仲裁结果为唯一终局裁决。


足协章程制定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该章程明确规定遵守国际足协章程和亚足联章程是中国全体足球从业人员的义务,中国足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行使管理权,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0.jpg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陈某与某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劳动报酬为每月1300元。双方在合同约定,陈某需要某俱乐部缴纳社会保险时须递交申请报告,某俱乐部将按照社保相关规定进行办理。陈某在某俱乐部工作期间,某俱乐部未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0月17日,某俱乐部对陈某等十三人作出处罚决定,因2015年10月16日,陈某等人要求更换主教练、擅自离队等原因,对陈某等13人作出“三停”(停训、停赛、停薪)、罚款1万元等处罚。


2015年11月3日,陈某向某俱乐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某俱乐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与某俱乐部解除签订的工作合同。2015年11月4日,某俱乐部签收通知书。某俱乐部以该通知书中没有陈某本人签名,未予处理。陈某在庭审中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真实,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2015年11月,陈某因要求某俱乐部补缴2015年3月至11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支付2015年3月至11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陈某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3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某俱乐部支付陈某经济补偿1300元;二、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俱乐部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陈某的起诉。



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职业足球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因履行工作合同发生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此通过以下分析认为,此类纠纷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一,体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国足协是我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根据上述体育法规定,中国足协可以按照其章程组织体育活动。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足球字[2016]64号)规定,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注册的球员和俱乐部承诺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及有关规定。体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足球字[2015]649号)第八条规定:只有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为代表某俱乐部职业球员后,该球员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


球员一经注册,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范。本案某俱乐部是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陈某是经中国足协注册为某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中国足协章程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本会的仲裁机构,为本会的分支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管辖范围内与足球运动有关的行业内部纠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将任何争议诉诸法院。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足球字[2009]308号)第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包括足球俱乐部与足球球员、教练员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本案纠纷属于足球俱乐部与足球球员就工作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故陈某应将本案纠纷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而不应诉诸人民法院。


第二,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案某俱乐部是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陈某是经中国足协注册为某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双方在参加职业足球运动中引发的本案纠纷,属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故本案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69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要求,促进中国足球改革发展,职业足球俱乐部应与职业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备条款外,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根据足球行业特点,依法约定其它条款。


中国足协等行业组织要针对足球运动的特点和行业规则,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职业足球俱乐部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本案中,陈某与某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为中国足协制式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方(陈某)为中国藉运动员时,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照上述四部委意见,上述约定符合足球行业特点,亦符合体育法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纠纷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可能对职业球员的注册、转会以及参赛资格等事项造成较大影响。本案中,陈某要求某俱乐部支付解除工作合同经济补偿金,审理该诉讼请求的前提是认定陈某单方解除工作合同是否合理,而工作合同能否解除涉及到陈某能否转会。故职业足球球员的工作合同纠纷在最短时限内解决更利于保护球员和俱乐部双方的权益。


相比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仲裁裁决最长时限为6个月,其能够在相对更短的时限内得出审理结果。基于职业球员运动生涯较短和职业足球运动的特殊性考虑,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纠纷亦不宜由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足球行业属于特殊行业,职业足球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本案双方之间纠纷解决方式应适用体育法规定,而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双方工作合同约定及中国足协章程规定,双方纠纷解决方式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足球行业特点,符合体育法规定,合法有效。


5

典型意义


关于职业足球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俱乐部为企业法人,符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排除职业运动员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作合同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愿签订。


工作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依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作保障、义务和纪律、经济补偿等,上述工作合同内容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职业足球球员接受俱乐部的管理、训练,接受俱乐部的安排参加比赛,从俱乐部获得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6

职业足球球员与普通劳动者的区别


关于职业足球球员与普通劳动者的区别。


1.球员与普通劳动者最大的区别是球员接受双重管理,除俱乐部管理之外,还需接受中国足协管理。同时球员要服从中国各级国家队征调,代表国家队参加各项国际比赛。


2.球员运动生涯较短,一般36岁之前即退役。普通劳动者可以工作到退休,男一般是60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倡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符合特定条件的如工作满十年、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方面只约束用人单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约定服务期外,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条件终止劳动合同。


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出于足球职业比赛要求,对工作合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求比较高,对球员和俱乐部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比较严格。如中国足协规定了保护期(球员28周岁之前签订工作合的,3年;28周岁之后签订的,为2年),上述期间,球员和俱乐部均不得终止工作合同。保护期外,球员和俱乐部终止劳动合同还有严格的条件。为了保护球员的利益,规定工作合同最长为五年。


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球员的工作合同没有试用期。


5.通常情况下,球员12周岁至23周岁期间为接受培训和教育期间。在球员21周岁之前培训过他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获得补偿。球员转会时,下家俱乐部需支付转会费,支付上家俱乐部甚至从12周岁开始培训过球员的所有俱乐部支付培训补偿或联合机制补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球员无权从俱乐部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需支付劳动者一笔经济补偿。


6.基于球员运动生涯较短,足球比赛是按赛季进行,为保护球员与俱乐部的权益,故双方之间的纠纷需及时解决,故中国足协章程规定双方之间的纠纷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审理期限最长为6个月。反之普通劳动争议纠纷,历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期限较长,且期限不定。


本案例参照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本案主体特殊,球员为职业足球运动员,即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注册的足球运动员。俱乐部亦为职业足球俱乐部,即在中国足协会员单位注册的足球俱乐部。球员和俱乐部两者主体须同时符合条件。


职业足球教练,即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注册的足球教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参照本案适用。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其他工作人员的纠纷,因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其纠纷不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篮球、排球等其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因我国未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故其纠纷应当通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