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担责?

时间:2019-11-06 21:00:23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借车的事时有发生,出借人把车借出难免有担心,怕车子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因此要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那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时,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

  肖某和郭某是多年的朋友,郭某向肖某借车想开车回老家,肖某答应了。郭某驾车途中疲劳驾驶,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将车辆借用人郭某、车辆所有人肖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请问:肖某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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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肖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肖某无需担责。

  律师普法: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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